为了在案件审理中切实落实回避制度,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禹州市法院出台专门文件,对受诉案件中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问题进行了行之有效的规定:
规定要求,现职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离任后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除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在该院院受理的案件中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外,不得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参加诉讼。
规定要求,经禹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在任期之内,除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在该院受理的案件中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外,不得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参加诉讼。
规定指出,各审判业务庭在办理本院受诉案件时,应对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资格问题进行严格审查。确实符合上述特殊情况的,应当准许其担任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保障其合法权利。
规定要求,经禹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在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如欲继续从事案件代理及辩护工作,应按有关程序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
该规定的出台,对规范辖区诉讼代理人资格问题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案件的公正审判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有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