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彰显司法自信具有重要意义。基层法院法官这一庞大群体对于裁判文书上网的认知对这一法治工程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为了探究基层法官在推行裁判文书上网过程中的心态和遇到的问题,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调研。
一、基层法官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基本认知
针对43名法官的调查显示,有39.5%的法官非常支持裁判文书上网,46.5%的法官因为有相关规章制度约束,只好选择支持裁判文书上网,14%的法官不怎么支持裁判文书上网;35%的法官表示自己的能力非常适应裁判文书上网的需要,53%的法官认为自己的能力勉强适应裁判文书上网的要求,12%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能力不能适应裁判文书上网的需要;在对裁判文书上网意义的认识上,有60.5%的法官认为裁判文书上网意义重大,34.8%的法官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应对其期望太高,4.7%的法官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基本没什么意义。
二、裁判文书上网对基层法官的挑战
1.工作量明显增大。受访者中有38人选择此项。法官严格按照要求制作裁判文书、仔细校对文字表述和标点符号、履行严格审批程序等内容,其间花费的时间并不短,这对于每日都忙于处理各种案件的基层法官来说,不得不说增加了较大的工作量。
2.职业压力增大。调查显示,这种压力来自于四个方面,一是害怕文书质量出现问题,被业界笑话,调查中有29位受访者选择此项;二是担心被网络、新闻媒体炒作,让法官深陷舆论攻击漩涡,调查中有41位受访者选择此项;三是担心因汉字的多义性,加之裁判具有很强专业技术性,若评价主体、角度和对事实法律理解的不同,判词上网后,会被公众误读,调查中有26位受访者选择此项;四是担心因为文书出现问题引起当事人缠诉闹访,调查中有27位受访者选择此项。
3.司法能力不能满足客观需要。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基层法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不能满足裁判文书上网背后所承载的对法官司法能力的高标准和精细化要求,这也是法官感觉裁判文书上网给自己带来较大职业压力和增加工作量的根本原因。在调查中,有39位受访者担心因为自己能力不够而导致文书质量出现问题,15位受访者担心自己网络知识欠缺,因技术问题出现错误公开。
4.法院内部考核压力大。法院将裁判文书上网纳入对法官个人的绩效考核,在调查中有31位受访者表示内部考核压力大,怕因为上网的裁判文书质量问题而影响自己的前程。
三、基层法官应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建议
1.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裁判文书上网的重要意义。虽然从调查结果来看,基层法官对裁判文书上网不存在原则性的认识障碍,但还有值得改进的空间。基层法官要消除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消极懈怠情绪甚至是抵触情绪,主动迎合网络时代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期许。
2.要树立起强烈的责任心。在裁判文书制作、修改过程中要求法官树立起强烈的责任心。有很多时候在裁判文书中出现的低级错误并不是因为法官能力不足,而是由于缺乏细心和耐心,无意识的造成了低级错误的出现。同时裁判文书制作过程是一个需要不断思考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极为枯燥的过程,法官在制作过程中要耐得住寂寞,耐心反复修改,才能确保裁判文书不出现错误。
3.要加强学习,努力提升自身能力。在裁判文书上网过程中,法官首先要加强网络知识的学习。在网络时代背景下,任何信息化平台建设都需要借助网络这一平台,有些基层法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计算机知识教育,因而在时代浪潮冲击下要自觉加强网络知识的学习,掌握裁判文书上网所需的技能。其次法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司法能力。司法能力提高了,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自然就提高了。以高超的司法技艺在裁判文书中将法律与事实充分结合,融情于理,融理于法,实现法理与情理的高度结合,用公众能够看得明白并能接受的方式说理,让社会公众能在每一份裁判文书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要为裁判文书上网创造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和合理的效应机制。首先是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面对裁判文书上网要持一个客观冷静的态度,不能因为在裁判文书中出现一个并不会对裁判文书内核形成重大影响的错别字或标点符号就大肆怀疑法官的能力或者恶意在网上进行炒作,发布损害承办法官声誉的负面评价,而是应该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如进行申诉等以便进行更正;其次法院要关注社会效应,建立起裁判文书上网后的处理机制,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裁判文书的瑕疵和问题所造成的司法被动局面在事前有充分的预估。对于网民所发表的评论,要认真进行分析,对于裁判文书中不影响实体的小瑕疵要积极做出合理解释,对于影响实体结果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要积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在法院内部要合理确定裁判文书上网评查结果在法官绩效考核中所占的比重,加强对法官应对裁判文书上网能力的培训,提升法官应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能力,激发法官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内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