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复议前置的案件,复议机关无故不受理,相对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法院一般应立案受理,其理由如下:
《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对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立案受理,否则,将违背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当然,当事人也可就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至于对何提起诉讼,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若复议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当事人在复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原行政行为的,法院不应立案受理。因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是必经程序,在复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复议期限已满,法院应立案受理。
对复议机关无故不受理这种严重失职、违背复议法原则的行为,虽然复议法也规定了这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大部分情况下复议机关形同虚设。他们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想处理就处理,不想处理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拖延至复议期满,因为,申请人对复议机关的违法行为往往不提起诉讼,而是在他们的引导下,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故对复议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否则,行政复议将失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