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访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信访已成为一个社会大问题,也成为缠绕各级党委、政府、各个机关、部门的大问题,而涉诉信访案件则成为了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如果处理不慎,不仅会使正常的司法秩序受到干扰和影响,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法律权威,更会影响和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近二年我院对涉诉信访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使得涉诉信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审结了一大批缠诉、缠访的老大难案件,但结案的成本之大,是无法用一个简单的数字来衡量的。所以,如何妥善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如何有效压降涉诉信访案件数量,成为法院迫在眉梢、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认真分析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成因和对策,下面,就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
我从去年开始接触涉诉信访案件,从接触的信访案件看,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涉诉信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出现组织化苗头。少数信访人为壮大声势,扩大影响,组成信访队伍统一行动。如我县的田根成就是我院涉诉信访案件上访者的组织者,他们已多次组织起来,统一到北京上访。2、涉诉信访案件涉及部门多。当事人采取多种上访形式,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纪委上访,牵扯各级领导精力多。3、涉诉信访案件处理难度大。许多当事人是老上访户、钉子户。有的案件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及政策问题,现根本无法解决,但当事人不服,坚持上访。如我院处理的上访人盛圈、武秀荣案件,就是此类情况。4、行政案件居多。去年上级交办我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共13件,其中行政案件就占8件,基本上占总数的2/3。5、从案件类型看,涉及土地、房产、历史遗留问题的较多。6、从上访人的年龄来看,年轻人极少。大部分人在50岁以上,且60岁以上的人居多。7、从上访人的文化层次来看,绝大部分上访人的文化程度偏低,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文盲,大部分上访人思想偏执。8、上访者女性居多,这与女性的性格特点有关。大部分女性与男性相比,心胸不够开阔,遇事容易想不开。
二、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造成涉诉案件当事人上访的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个别案件裁判不公,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的现象,执行难问题也没有彻底解决。法院大多数案件的处理是公正的、正确的,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但是也有极少数办案人员或是素质不高,或是执行审判纪律不严格,未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致使个别案件质量不高。
2、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缺乏诉讼风险意识。大部分上访人文化层次偏低,法律知识淡薄,他们曲解法律,片面理解法律规定,无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等。将自身原因导致的败诉归结到法院,且认死理,无论法院如何做工作,给他们解释就是不听,只是一味上访。如上访人武秀荣的案件,超过时效被驳回,但武秀荣还是为此上访了十几年。
3、涉诉信访处理机制不合理、不科学、不健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专门设立信访部门,接待上访人。但信访工作不是一个循环系统,信访部门不能自行解决信访问题,对批转出去的信访案件也很难有效地进行监督和控制,上下环节不畅,容易脱节。“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是信访工作的总原则,但究竟分到哪“一级”、归到“哪一口”为止,不明确。况且信访问题是个老大难问题,各个部门都不想染指。对接收的信访案件,只注重例行公事,不着实解决问题,能批的就“一批”了之,能转的就“一转”了之,能交的就“一交”了之,最后形成不了了之。此外,上访人的上访渠道不规范,信访部门是接待信访的一个专职部门,但现在上访人已不只是去信访部门上访,而是多头上访、越级上访,因接待部门说法不一,多头批示,从而给解决问题带来不利,致使一个问题多年得不到解决。涉诉信访案件没有一个完善的终结程序,客观上造成同一个上访问题可以不断重复上访,也致使一些无理上访者无休止地缠诉、缠访。
4、过分纵容上访人,对无理上访者至今也没有出台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为了彻底解决缠诉、缠访问题,有的单位和部门为了息事宁人,对那些无理上访的当事人过分的无理要求作出让步,满足他们的无理要求,这就形成了“上访有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如果不尽快出台有效措施制止那些无理上访人的上访,我相信一部分涉诉当事人会以他们为“榜样”,纷纷效仿,涉诉信访案件会像“雨后的春笋,层出不穷”,法院的工作将会更加被动,法院正常的工作和秩序也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三、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的对策
1、建立信访工作防范机制,防患于未然。首先,建立信访工作的预警机制,树立信访工作也是审判工作的理念。在工作中及时发现信访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提前预警,防患于未然。
2、加强对案件审理的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解决信访问题。首先要做到从立案、送达、庭审、审判到执行环节有监督,其次要践行“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大大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诉,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健全信访机制,规范上访人的上访渠道。信访部门是我国设立的专门接待上访人的部门,但现在上访人已不只是到信访部门去上访,而是多头上访,上访渠道和方式五花八门,而多个部门多头批示,也给上访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不便,所以要严格控制上访人的上访渠道。信访部门应是上访人上访的唯一部门,其他部门对上访人不予接待。信访工作的总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要详细化、具体化。信访部门应按此原则为上访人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上访人应按照信访部门为其指明的途径去解决问题。否则,其上访行为应受到相关机制的制约。信访部门要加强对批转案件的监督和制约。接收案件的部门应以人民利益为重,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去处理,不可推诿、扯皮。所以,要尽快建立健全信访机制,出台有效措施,制止上访人滥用上访权,约束上访人的无理上访行为。
4、建立无理缠访终结机制,彻底终结缠诉案件。无理缠访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部分上访案件经多级法院多次审理均认定裁判正确,但上访人出于各种原因,缠访不断。所以,应建立一个有效的终结上访机制,彻底解决无理缠访问题。
5、不可过分迁就、姑息上访人。对于上访人我们要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对待他们,真心实意帮助他们,从生活上给予照顾,从经济上给予补助,从精神上给予关心,但对他们提出的无理要求,我们应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决不可答应其无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