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决定,对故意杀人的被申请人蒋雪艳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下午,被申请人蒋雪艳在禹州市韩城办西新庄村自己家中,将自己4岁的儿子及1岁的女儿用被罩捂死,后自杀未遂。经鉴定,被申请人蒋雪艳在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蒋雪艳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依法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申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本案被申请人的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宣判后,被申请人蒋雪艳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表示不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