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张某因在河道内非法采砂被判处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阴历12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襄城县紫云镇西河沿村段河道内非法采砂21天,共开采砂资源8402.52立方米,造成砂资源破坏价值378113元。2015年6月11日,张某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襄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非法采矿罪成立,予以支持。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许昌市为全国42个严重缺水城市之一,为解决许昌市区饮水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许昌市政府启动“南水源”工程,选择襄城县作为许昌市区饮用水源。2015年10月26日襄城县法院成立水事审判合议庭,集中解决了南水北调襄城段输水管线引发的民事纠纷;本县水事纠纷;麦岭水源地房屋建设、土地使用、水资源保护等民事纠纷;北汝河、白灌渠等本县重要河道水资源保护的纠纷。这也是水事合议庭成立以来,襄城县法院审理解决的第9起涉水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