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襄城县法院一涉案被执行人宋某因拒不移交抚养权,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原告李花(化名)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襄城县人民法院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襄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准许原告李花与被告宋某离婚。2、原、被告婚生子宋亮(化名)由被告宋某抚养,由原告李花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支付至其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止。待其子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宣判后,李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0)许民二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维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0)襄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2010)襄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宋某的婚生子宋亮由上诉人李花抚养。判决生效后,李花于2011年3月22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4月8日该院向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宋某拒不将儿子宋亮交由李花抚养。2015年4月2日,该院以宋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其司法拘留15日,罚款30000元。拘留期满后,宋某仍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综合以上事实,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已涉嫌刑事犯罪,该院遂于2015年4月18日将案件移送襄城县公安局立案查处。同年7月10日襄城县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2016年1月19日襄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