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上午,被执行人郭某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贷款受限,主动到襄城县法院履行了拖欠申请人樊某的工资款8200元。
2015年初,樊某经郭某介绍给襄城县某橡胶厂批墙,并约定工资款由郭某给范某结算,完工后郭某下欠樊某工资款8200元一直未付。同年11月10日襄城县法院作出(2015)襄民小字第99号判决书,判令: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樊某工资款8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该院申请立案执行。立案后该院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并将被执行人郭某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3月8日被执行人在县城某银行申请贷款时,被告知其由不良征信记录即失信被执行人,不能申请贷款。次日,被执行人郭某便主动来到该院将所欠申请人樊某的工资款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