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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法院:以司法之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发布时间:2016-03-25 14:43:58


    许昌县法院将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作为履行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立足审判职能,从促进诚信诉讼、社会征信、诚信文化、司法公信等建设入手,着力构建人民法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工作体系。

    “我保证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不存在伪造、编造、隐匿证据等虚假情形.....”,这是当事人王某在许昌县法院立案时写的诚信诉讼承诺中的部分内容。据介绍,近年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或者解决纠纷,已成为越来越多普通群众的选择,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一些不符合限购资格的买受人通过虚假诉讼进行房屋或者车辆过户、离婚一方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违法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将违法债务合法化、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以及其他以虚假的诉讼主体或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提起的民事诉讼,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或裁定的案件。对此,该院推行诚信诉讼保障机制,在立案阶段,建立诉讼诚信告知、诚信承诺制度,提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如果违反这一原则将有可能承担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利后果。向当事人和相关诉讼参与人发放立案诚信提示和《诚信诉讼承诺书》,引导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建立《证人保证书》制度,要求证人是在排除受当事人威胁、指使、贿买的情形下出证,并保证出具的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的真实性,大力推进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在审判环节,坚持“失信受惩,守信受益”的办案导向。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诈骗、盗窃、偷税漏税、贪污等犯罪,惩处破坏社会诚信的犯罪行为。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审判着眼促进社会民众诚信,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等涉及社会诚信的民事纠纷案件,注重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切实维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商事审判要着眼促进商务诚信,鼓励诚信交易,制裁商业欺诈、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强化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责任。行政审判要着眼促进政务诚信,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机制,支持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执行难”折射出社会诚信缺失,老实人吃亏、失信“老赖”占便宜这一不正常现象。该院加大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惩治力度,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为。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去年以来,该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案件14件,依法审结3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实施处罚和制裁,维护法律尊严。充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公告栏等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该院先后将820名“老赖”身份信息予以曝光。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投资、限制贷款、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办法,全面挤压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促进诚信建设。

   “以司法公信引领,保障社会诚信,以诚信法制教育引导,弘扬诚实守信社会风尚是法院职责”。许昌县法院常务副院长刘安宁介绍说,近年来,我们推行新闻发布会制度,通过典型案例,曝光商业欺诈、恣意违约毁约、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等失信行为,保护诚实守信者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对涉民生案件、农民工、三留守人员维权案件,把法庭开到社区、乡村,邀请群众旁听和参与调解,还积极开展各类诚信法制教育活动,多措施营造崇尚和谐、友善、诚信的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赵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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