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廉洁、为民”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人民法庭庭训,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观。这六个字的庭训不仅是法庭工作的深刻总结与指引,更是人民法官行为准则与职业道德的最高体现。从陕甘宁边区被誉为“百姓青天”的马锡五,到“辩法明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从从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谭彦,到忠于法律、执法为民的蒋庆;从司改路上燃灯者的邹碧华,到百姓的“知心法官”黄志丽,这些优秀的法官的典型无不诠释着中国优秀法官的基本特质:公正、廉洁、为民。因此,笔者认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最起码也应具备上述基本特质。具体如下:
一、在审判案件过程中要做到公正
笔者认为,要在裁判案件中真正实现公正,首先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娴熟的审判技能,所以法官必须具有坚持不懈学习的意志,将这种学习的理念和实际的学习付诸于整个法官生涯过程中,在不断学习中成为知识型、专家型法官,在不断学习中提高审判技能。法官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创造性,要实现法律的公正,有善良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具备熟练的业务知识和高超的综合判断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其次是要讲究审案方法,研究审判艺术,经常性的就审判实践中有价值、有争议的某一课题进行调研、探讨,从中发现一致的东西并运用于审判实践中。要加强调解艺术的研究,提高调解的能力,要具有较强的敏锐性和洞察力,善于掌握和理解当事人的心理并从中切入来实现当事人双方各自利益的归属,真正做到定纷止争。再者,要撰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这需要法官的业务、智慧、语言表达、文字组织、逻辑思维等各方面的能力在里面,裁判文书是面向当事人、面对社会大众的,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是理性的,是可以让当事人读懂自己的官司输赢的,同时在语言的运用方面、法理的阐释方面、逻辑的思维方面也是应当具有个性的,是能够体现出主审法官的人格魅力的。
二、坚持廉洁“六字”方针
“廉洁”是人民法官的立身之本。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这个六字方针就能时刻念好法官廉洁的“紧箍咒”。
第一、自重。即注意自己的言行。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执行权的人员,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掌握着经济利益和当事人权益归属等裁判大权。法官岗位重要,责任重大。因其职业特点,对法官也应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法官要时刻注重自身修养,并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良好的政治素质主要表现在一个“强”字,良好的业务素质主要表现在一个“精”字,良好的品行主要表现在一个“严”字。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法官要不断清除自身思想上的政治杂念,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身体力行共产主义美德和社会公德,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给予的权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公众的表率,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永保两袖清风,一身正气,靠人格的力量和道德的典范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和尊敬。
第二、自省。即加强党性和职业道德修养。能够按照党中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经常反思自己,检查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党和人民的利益。因为清廉自守,对一般人来说是修养和道德问题,而对法官来说,则事关遵纪守法和严肃执法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所以,法官要“常怀律己之心,深畏法度之威”,经常反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在忠实地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是否在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
第三、自警。即严格约束自己。就是要建立廉洁自律的防线,善于从那些违法违纪的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增强抵抗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免疫力。作为法官,就是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反面典型警示自己,教育自己。一是按照党纪国法的规定约束自己。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仅能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而且还能按党中央和中纪委的廉洁规定要求,约束自己。二是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约束自己。见了好处不伸手,见了美色不动心,见了利益不忘义,以高尚的人格去赢得公众的尊重、支持和帮助。比如做到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物、财物和其他利益,不接受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的贿赂,不谋取不应该得到的好处,不超越规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三是按照社会公德要求约束自己。法官不仅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要清身正行,并且在社会公德的诸方面也能率先垂范,在八小时以外更能严于律己。
三、坚持“三常”之心
第一、常树爱民之心。常树爱民之心是人民法院性质的本质要求。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其他利益。政法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自身性质和宗旨必然符合党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宗旨,并始终与之保持一致。党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所以法院必须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有爱民之心。爱民之心就是要心中始终想着人民,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用自己的司法行为让当事人体会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
第二、常想为民之策。常想为民之策就是要求法官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要拿出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一是要常想便民利民诉讼的办法。就是要当事人感受到诉讼的方便与快捷。当事人打官司可能有各种各样的不便,法院和法官就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为民着想,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式,研究怎样方便群众诉讼。二是要常想提高审判效率的办法。审限是要求法官审结案件的最后时限,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公正与效率的基本要求,迟来的公正是最大的不公正,是对人民群众利益不负责任的表现。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尽可能地缩短个案时间,保证在审限内提前结案。通过以上措施坚决杜绝超审限。
第三、常练为民之功。常练为民之功就要求法官具备扎实的执法为民综合素质。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话,想为人民群众办点事,没有好的为民本事也可能把好事办坏了。要把好事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结合审判实践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一是要练好法学理论功。法官第一位的是要学好法律及相关知识,不懂法怎能执法,但是法官光学法还不够,因为一个案件往往要涉及社会学、自然科学、医学、心理学等。因此以学法律为主兼学其它科学,不断地拓宽自己的知识面。二是练好驾驭庭审功,诉辩式庭审方式要求有证举在庭上,有证据质证在庭上,查明事实在庭上,所以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才能为正确认定事实,公正适用法律奠定基础,而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决非一朝一夕形成,需要的是日积月累地锻炼。三是练好调解功,调解结案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谐解决,而且增加了裁判的自动履行性,减少了执行的过程,所以是我们在审判中要进一步增强对调解重要性的认识,并加大调解的力度,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始终贯彻“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
公正、廉洁、为民,精炼地概括了人民法官应有的价值追求,笔者相信法官只有做到公正、廉洁、为民才能称之为“合格”,也只有“合格”的法官才能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