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法院针对委托案件中鉴定机构鉴定时间过长,诉讼周期拖延,影响办案效率的问题,引入司法鉴定节点用时监管机制,确保司法鉴定时效。今年1-5月,该院在已办结的318件委托鉴定案件中,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鉴定结论达98.8%,平均鉴定时间由原来的30天,缩短为23.4天。
量化司法鉴定案件节点和用时。根据司法鉴定案件办理流程,将案件办理划分立案、申请鉴定、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材料返回、承办人收到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材料、开庭、结案等21个节点,在各个节点间,按实际工作量计算出用时,设定各个节点用时,使环节流程为量化流程。
严格节点用时流程监控和管理。将鉴定案件纳入审判管理系统,明确各个节点的办理时限,设置每两个节点之间的时间差,实行动态管理;司法技术监定中心对临近节点的鉴定案件(或涉残疾人及特殊案件),启动特事特办程序,积极协调委托鉴定机构特事特办。对超节点用时案件密切跟踪和督促,查找可能影响进程的问题,有针对性的监管,最大限度缩短每一个环节耗时。
实行重要节点的沟通和协调。在确定鉴定机构、送检之前,由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牵头与审理环节的办案人员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加强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正面引导,告知权利、风险、费用等,促使案件早入鉴定程序,节点衔接顺畅。建立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与鉴定机构每周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催办、督办和联络协调,及时掌握案件司法鉴定动态,敦促鉴定机构尽快出具鉴定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承办案件的审判执行部门及案件当事人,做到工作不脱节、服务不断档。
严格鉴定时限及责任。法院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在履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的鉴定监管、督促时、强化通报司法鉴定节点用时管理事项,务求遵守时限规定,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