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调查研究 -> 审判实务

和谐执行之我见

  发布时间:2008-11-03 10:37:11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这是我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是对当前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定位,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当然应包括其中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所以,如何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不断改进创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是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承担的一项重大而光荣的任务。

    如何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更好的体现和谐呢?首先我们要注意到一个思想误区,传统观点认为,执行工作应着重强调其自身的强制性、对抗性、命令性,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要全面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要穷尽法律赋予的一切强制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这似乎与我们当前提倡的和谐相悖。也使得当前一些法院在执行实务中仅仅为了迎合“和谐”的基调,一味的要求执行和解结案率,对应采取的强制措施慎之又慎。实践证明很多执行案件靠单纯的调解、做思想工作等手段而达到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执行效果是很难实现。

那么怎样才能走出这一误区,并在民事执行工作中真正体现和谐的实质而非仅仅套用和谐的形式。我认为:

    第一,要认识到和谐是民事执行工作追求的最终目的。执行案件的形成就是源由各种不能自我调和的社会矛盾、民事纠纷主动要求国家公权利进行干预。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已经遭到了破坏。而我们的执行工作就是要对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弥补和修复,尽力维护原有的和谐状态。我们要追求的是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关系的和谐,不能将眼光放在某个具体的案件上,只追求个案的执行和解。和谐执行不能单纯的等同于执行和解,更要重视对社会诚信的保护和对恶意破坏和谐秩序行为的打击。

    第二,要认识到必要的强制措施是和谐执行的保障。新民诉法实施后,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并将罚款额度进步一加大,这些都表明了立法者的态度。追求和谐的执行效果不等于只能运用和谐的执行手段。近年来我们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所开展的多次集中执行活动都要求我们穷尽法律赋予的一切手段力克执行难。多种强制措施并用,大力打击恶意逃避债务妨害法院执行的行为,同时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执行威慑机制,使得法院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有了根本扭转,也使得当前大多数被执行人能够端正态度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主动同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寻求执行和解。这正是我们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也正是有了这种保障,和谐执行才不致成为空谈和空想。

    第三,准确定位执行工作。民事执行归根结底属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我们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尽力将债务人的痛苦降到最低。强制措施的适用也要因地制宜,以保证债务人的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讲究执行策略、执行艺术,力争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我们只有从本质上、目的上、方式上全面理解和把握“和谐”的精神,才能真正将它运用到民事执行工作中来,开创“和谐执行”的新局面。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33691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