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法院要闻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狱外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减刑案件

  发布时间:2016-08-30 16:21:07




    8月30日上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禹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南省第三监狱提请的服刑人员杨某减刑一案,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到庭旁听,并对案件庭审全程网络视频直播。

    杨某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13年12月12日被送至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7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以杨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减刑8个月。

    因杨某系涉黑犯罪罪犯,涉黑犯罪大多为暴力型犯罪,罪犯往往犯有数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等特点,这类罪犯的减刑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消除此类特殊类型减刑案件的“神秘感”,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对该案进行了狱外公开开庭审理,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庭审中,刑罚执行机关对杨某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等情节进行了举证,检察机关对证据一一质证并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杨某的陈述。庭审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合议,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介绍了相关法律和政策后,认真听取了代表、委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检察机关对合议过程进行了监督。由于杨某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合议庭会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并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和建议,庭下合议后择日宣判。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该案审判长马龙告诉记者,对于减刑案件的审理,法律规定了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对于“三类罪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的减刑、因重大立功表现提请的减刑,以及其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减刑案件审理,必须公开开庭审理。近年来,随着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不断规范,开庭比例不断提高。而开庭审理主要采取狱内开庭的方式进行,虽然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但由于监狱管理的特殊性及安全性考虑,在群众旁听、舆论监督等方面仍受限制。

    “鉴于此,我们每年都会选取个别有代表性的减刑案件,进行狱外公开开庭审理,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会员、新闻媒体到庭旁听,并对案件庭审全程网络视频直播。此举是为了更好地将法院减刑案件办理程序向社会公众做一个公开的展示,使公众充分了解案件审理全貌,避免对减刑案件‘暗箱操作’的误解,从而促进案件审理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有效推动审判工作公开透明,更好地接受人民监督,预防司法腐败。”马龙表示。

责任编辑:黄佳莹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56098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