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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黄色卡片招揽嫖客 少年冒充亲属敲诈盗窃

  发布时间:2016-09-01 10:57:25


    四处散发招嫖信息,设套引诱他人入瓮后,打着卖淫女亲属的幌子,对嫖客实施敲诈勒索并趁机盗窃。8月29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判处孙某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因考虑二人均系未成年人,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了判决。

    未满18岁的孙某出生在农村,自幼跟随爷爷生活,因疏于管教,初中辍学后便在社会上四处游荡,曾因在外地宾馆投放招嫖小广告,三次被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2016年1月,通过微信,孙某结识了和他同岁的卖淫女李某,经过预谋,孙某、李某伙同姜某(另案处理)到许昌火车站附近宾馆发放事先印制好的招嫖卡片,实施敲诈勒索。当晚9点,房客刘某打电话联系孙某,孙某立刻安排李某到刘某的房间进行卖淫。半个小时后,李某短信联系孙某,孙某便和姜某冒充李某的表哥进入该酒店房间内,以抓捕嫖娼相要挟,并拍照勒索,敲诈刘某3700元人民币、50元港币及手表一块,经鉴定手表价值399元。孙某在离开酒店房间时,顺走了刘某一部价值2984元的平板电脑。事后,三人将所得财物分肥。

    案发后,李某、姜某迅速被抓获,孙某主动投案自首,警方追回手表一块、平板电脑一部,孙某亲属退赃3000元,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庭审中,法庭了解到孙某孝顺老人,因家人疏于管理、法律意识淡薄而犯下错误。李某从小失去父亲,母亲改嫁后常年在上海打工,因缺乏家庭关爱,经不起外界的诱惑,跟随他人走上了犯罪道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二人犯罪时年龄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均较好,应对二人从轻处罚。孙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本案中孙某、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最终判决: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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