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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法官选择“放水养鱼” 实现当事人双方互赢

  发布时间:2008-11-04 12:04:47


    “十分感谢执行法官,是你们手下容情,使我们公司又‘活’了下来!”2008年11月3日,洛阳某百货公司的法人代表杨某专程赶到许昌,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表达谢意。

    2004年12月,杨某的公司购买了许昌一家公司的大型空调10台,总货款20多万元。当许昌这家公司将空调安装调试好后,杨某的公司仅支付了少部分货款便不再支付余款。无奈,许昌这家公司将杨某的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杨某的公司必须偿还剩余货款128400元,并承担利息。

    今年4月,判决生效后,杨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是一拖再拖。魏都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远赴洛阳异地扣押空调。

    在强制执行现场,法官们看到杨某的百货公司正在营业,但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杨某不在,无法决定还款事宜。在最后“通牒”无效的情况下,执行法官果断组织人员将百货公司一楼的空调拆下并拉走。杨某此时突然现身,称愿意与申请人协商解决,并请求法官不要将空调全部拆下,否则其百货公司将无法营业。

    考虑到夏季百货公司无空调,生意将非常难做这一情况,执行法官决定“放水养鱼”,留下部分空调,保障百货公司正常经营,让杨某用经营收入来还债。经过调解,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拆走的空调抵部分货款,剩余部分用每月经营收入偿还”的和解协议。

    本是一桩即省时、见效快,又能一次性执结的案件,但执行法官宁愿选择走“弯路”,“放水养鱼”的做法,此举不仅保障了申请人的利益,同时也给被执行的公司留了一条“活路”,体现了法官温情执法、一心为民的和谐执行理念,最终达到了双方都满意的共赢结果。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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