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法律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在管辖区域内,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指导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工作,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能是:
接受市委的领导,对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和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依法审判由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完成应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单位包括: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河南省法官进修学院许昌分院。2013年,许昌市中级法院机构改革,经批准成立的内设机构有28个。
(二)人员构成情况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及两个二级机构共有编制193人,其中:行政编制173人,事业编制20人;在职职工174人,离退休人员65人。
二、2015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其他案件6700余件,进行执行指挥中心等信息化建设,管理法院物资装备,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保障审判综合大楼运行维护等。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收入总计5460.0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5460.01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 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年初结转和结余1772.06万元。
2015年度支出总计3278.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00.87万元,占76.28%;项目支出777.72万元,占23.72%;经营支出0万元,占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98.91万元,公共安全支出2817.8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8.6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3.24万元。2015年度支出中财政拨款支出3278.59万元。
收入与2014年相比减少246.22万元,降低4.31%。主要原因:2014年其他法院支出961万元,2015年其他法院支出为817.86万元。
支出与2014年相比减少1902.64万元,降低36.72%。主要原因:2014年基本建设支出1642.44万元,2015年基本建设支出为76.69万元;2014年其他资本性支出607.05万元,2015年其他资本性支出320.81万元。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决算为5460.01万元。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46.22万元,减少4.31%。主要原因:2014年其他法院支出961万元,2015年其他法院支出为817.8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类)06(款)支出(财政事务-信息化建设)18.24万元,占0.33%,主要用于信息化建设。
2、201(类)99(款)支出(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1.60万元,占3.69%,主要用于全国精神文明单位奖励。
3、204(类)05(款)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法院)4978.14万元,占91.17%,主要用于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积金,办公办案支出,装备购置,综合审判大楼运行维护等。
4、208(类)05(款)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48.79万元,占4.56%,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经费。
5、210(类)05(款)支出(医疗保障)13.24万元,占0.25%,主要用于离休干部医疗。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278.5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902.73万元,减少36.72%。主要原因:2014年基本建设支出1642.44万元,2015年基本建设支出为76.69万元;2014年其他资本性支出607.05万元,2015年其他资本性支出320.8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类)31(款)支出(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10万元,占0.31%,主要用于司法救助。
2、201(类)99(款)支出(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88.91万元,占5.76%,主要用于全国精神文明单位奖励。
3、204(类)05(款)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法院)2817.82万元,占85.95%,主要用于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积金,办公办案支出,装备购置,综合审判大楼运行维护等。
4、208(类)05(款)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48.62万元,占7.58%,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经费。
5、210(类)05(款)支出(医疗保障)13.24万元,占0.40%,主要用于离休干部医疗。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4987.29万元,支出决算为3278.59万元,完成年预算的6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正在办理采购手续,尚未采购到位;厉行节约,“三公”经费、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等支出减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500.8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854.2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646.5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0万元。
五、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128.18万元,与年初预算数166.15万元相比减少37.97万元,完成预算的77.15%,增加(减少)的主要原因:厉行节约,“三公”经费降低。
2015年度,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4年相比减少169.93万元,增减变化原因说明:厉行节约,公车运行、公务接待降低。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4.98万元,占3.89%。包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与上年相比增4.98万元,增减变化原因说明:2015年出国一人次,2014年出国0人次。
2015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本单位出国(境)团组 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1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1个,累计1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91.58万元,占71.45%。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6.01万元。2015年使用财政拨款购置公务用车0辆,为上年度采购车辆的购置税支出。与上年相比少77.59万元,增减变化原因说明:2015年未发生公车购置。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5.57万元。主要用于油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72.18万元,减少变化原因说明:完成车辆更新,加强车辆管理,年底公车封存。2015年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7辆。
3.公务接待费决算31.62万元,占24.66%。包括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主要用于检查、会议、培训等接待,接待165批次、1590人次。2015年公务接待费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25.13万元,增减变化原因说明:按照中央相关规定,严格预算执行要求,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支出,进一步压缩公务接待标准。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46.59万元,比2014年减少26.99万元,减少4.36%。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费用降低。
2、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共有车辆37辆,一般公务用车8辆,执法执勤用车2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3、2015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10.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19.8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76.6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3.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六、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是指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办案等活动的支出。
(一)行政运行(项):是指为保障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各行政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安排的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是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项目支出。
(三)其他法院支出:是指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使用政法专款用于办案、装备购置支出。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是指用于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医疗保障:用于离休人员医疗费用。
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6年9月6日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决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