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协助执行义务人周某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襄城县法院以刑事自诉逮捕。
崔某胜申请执行吴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8.35万元及利息。襄城县法院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同年10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吴某杰既未按执行通知书执行,亦未报告财产。2015年12月1日该院在许昌仓库南路与许由西路洗头店门前扣押被执行人吴某杰名下的豫KUG777号牌宝马汽车时,涉案车辆驾驶人周某在执行人员出示扣押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扣押清单和讲明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后果后,拒绝协助该院执行即交付扣押车辆。执行中,部分不明真相的人强行将堵在所扣押车辆旁边的法院执行警车抬至一旁,协助义务人周某强行驾车将扣押车辆豫KUG777号牌宝马汽车开走。2016年8月30日在许昌某建筑工地发现周某后该院及时组织执行干警将其强制带回,以妨碍执行对周某司法拘留15日。但周某仍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综合以上事实,该院认为协助义务人周某有能力协助法院执行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已涉嫌刑事犯罪,遂以刑事自诉决定对被告人周某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