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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要债非法拘禁他人 钱没要到人却“进去了”

  发布时间:2016-09-22 09:39:06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采取不正当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取债务,却触犯了刑律。近日,襄城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索债不成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

    2015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柳某彬以襄城县山头店乡的姚某欠其父亲柳某10万元债务无力偿还为由,将姚某扣留在襄城县北工业区的宏林钢构厂房内,并将姚某驾驶的一辆一汽佳星轿车予以抵押。在向姚某家属索要车辆登记证书未果后,柳某彬指示朋友铁某、李某、李某阳、柳某凡驾车强行将姚某带至襄城县湛北乡西北方向的山上,通过逼迫其脱光衣服赤脚在矿渣路上行走、强行灌酒等方式对姚某实施殴打、侮辱、虐待,后又将姚某带至十里铺乡橡皮坝进行恐吓,直至晚上10时许将其放走。经法医鉴定,姚某的伤属轻微伤。2016年6月7日,柳某凡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6月8日,铁某主动投案自首。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彬、铁某、李某、李某阳、柳某凡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柳某彬、铁某、李某、李某阳、柳某凡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铁某、柳某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自首,从轻处罚。柳某彬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五被告均获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彬、铁某、李某、李某阳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柳某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大家:非法拘禁不是索债手段、维护权益的正当途径。首先,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纠纷发生时,应采取协商、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索债。其次,当事人应提高自身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冷静对待,及时报案。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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