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园地 -> 普法园地

母亲改嫁离世老房拆迁 继父登门讨要亡妻遗产

  发布时间:2016-12-01 14:48:25


    三姐妹父亲去世后,母亲刘某改嫁随继父陈某生活并育有一子。刘某在老家宅基地房屋拆迁后离世,随后,陈某携子登门要求继承刘某遗产,他是否享有继承权?11月30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在确定刘某的遗产范围后,判决刘某的四个子女及陈某每人应获得拆迁补偿款36000元。

    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生育三个女儿王华、王霞、王红(均为化名)。王某去世一年后,刘某与陈某登记再婚并生育一子。王某家有一处宅基地,三间瓦房、三间平房,陈某在此居住几年后,带着刘某和儿子返回老家,但刘某的户口一直在原籍。三个女儿跟随奶奶生活,成年后,王霞和王红结婚成家,并将户口迁至别处,王华婚后与丈夫一起在该村生活。2009年,该宅基地房屋拆迁,王华作为拆迁房屋的现居住人,领取了拆迁房屋补偿款30万元。2012年,王华作为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政府规定的以优惠价600元/㎡的价格回购安置房的政策,遂全款购买位于该社区一大一小共计200平方米的两套房屋。2013年,刘某去世,陈某及儿子在刘某去世后要求分割补偿款和房产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华称,陈某要求分割的财产并非刘某的遗产,而是政府给予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遂请求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关于刘某的遗产范围问题,因王某去世时未进行遗产分割,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被拆迁的房屋由何人建造,故认定拆迁时宅基地上的房产为刘某和王某的婚后共同财产。王某去世,刘某继承财产的1/2,另1/2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刘某、王华奶奶、王华三姐妹各分得1/5,即整个房产的1/10。故本案继承的遗产范围为刘某所应得的整个房产的1/2+1/10=3/5,现该房产已被拆迁并获得补偿款30万元,因此属于刘某的遗产价值为18万元。因王华的户籍一直在该村,其安置回购的位于该社区200平方米的两套房屋,是其作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安置回迁并享受优惠价格购买。陈某户籍不在此处并搬离拆迁房屋,王霞和王红的户籍也迁至别处,其均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该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王华,不属刘某的遗产。本案刘某的遗产范围为18万元拆迁补偿款,其继承人有陈某及儿子,三个女儿,每人应获得该拆迁补偿款的1/5即36000元,由获得人王华分别向四人支付,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佳莹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66385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