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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家长送锦旗

  发布时间:2016-12-16 09:02:02



    2016年12月15日下午,许昌中院南门口,一位四十多岁的中年人不到上班时间就早早的等在法院门口,看见少审庭的葛京涛法官走过来,远远的迎了上去,紧紧的握住葛法官的手,不住的表示感谢。中年人除了满心的感谢外,还带来了一面鲜艳的锦旗。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原告甲系禹州某学校的学生,2014年某月某日,甲在该学校组织的军训跑步时摔倒受伤。当日甲被送往禹州市某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1.左胫腓骨下段骨折,2.石骨症。支出医疗费18761.84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甲构成了九级伤残。

    一审某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的原告甲因未提供证明该事故造成其损失的有效证据,故对原告甲要求某学校向其支付7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甲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二审某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甲受伤时系某学校初三的学生,已在该学校就读两年,该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对学生是否存在特定疾病进行了解并在安排教育教学活动时予以注意。但该学校对甲患有石骨症的情况未尽到注意义务,以致未妥善安排甲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导致本案损害发生,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甲受伤时已满14周岁,对自身健康状况应有所了解,在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有避免身体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其疏于注意,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酌定某学校对甲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了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某学校赔偿上诉人甲各项费用37421.11元;驳回上诉人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综合衡量全案证据,依法对相关证据做出了有效的认定,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许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成立以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利益的维护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着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坚持法制教育从源头做起,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一校一法官”、“法院开放日”、“模拟法庭”等各项活动。据了解,2016年以来,该庭所审理的案件社会效果均良好,已经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3面。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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