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城县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办法官丁慧丽以案释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二原告代理人陈某(二原告的外公)当即撤回诉请。
原告吴某彤、吴某佳系茨沟乡五里堡村三组村民。2013年,茨沟乡五里堡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2015年,五里堡村第三村民组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二原告不在分配土地补偿款人口之列。后二原告的外公多次向乡政府反映要求给二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未果,二原告于2017年1月3日诉至襄城县法院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
该案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本院2012年曾审理过一起案件与该案案情一致,经一、二审及再审,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承办法官查找到2012年案件的裁判文书后,将二原告的代理人陈某通知到法院,告知其本案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并让其看了2012年案件的相关裁判文书。
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讲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二原告的代理人看到与其案情相一致的案件处理结果后,当即表示自愿撤回起诉,并对襄城县法院这种以案释法的审判方式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