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法院行政庭2017年2月22日审理一起原告李某方诉被告禹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李某方在27年前,被禹州市磨街派出所下设的一个警务区处罚了820元钱,原告李某方在2014年通过看电视,说能平反,开始上访,去禹州市公安局索要820元钱及利息,但一直未果。
在庭审中,合议庭发现原告李某方老实,无文化,家庭困难,一个儿子24岁,身患重病,无钱治病。原告李某方的上访起诉是想要一点经济补助,而被告一直没有给予处理。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立即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首先告知原告李某方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时间已间隔了27年之久,且原告无任何的证据证明是禹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为。其次是对禹州市公安局作出协调,让被告站在人伦道德的角度,对原告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通过协调,双方同意被告禹州市公安局救助原告4000元钱,当场履行,原告李某方当场撤诉。一场长达数年的信访案件,在行政庭的协调下,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