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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未离身却遭国外盗刷 持卡人状告银行获全赔

  发布时间:2017-03-06 10:20:55


    自己呆在国内,银行卡也一直在自己手中,却在异国他乡的ATM机上被盗刷近万元,在和某银行协调无果后,持卡人将该银行告上法庭。3月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原告持卡人损失由被告银行承担。

    2016年9月21日傍晚6点多,正在家中看电视的梁女士忽然收到手机短信提醒,显示她一张银行卡在加拿大ATM机上被取款3000元,梁女士正纳闷,又连着收到两条取款短信。就这样,在不到三分钟的时间内,梁女士的这张存有一万元的银行卡被三次取现,加之取现费用,共计9991.04元。梁女士立即通知办卡的某银行许昌分行对该卡进行挂失,并持卡到公安机关报案。因和银行屡次协商无果,梁女士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承担被盗损失及相应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银行辩称,此案公安机关已立案,应待于刑事案件结束后再诉讼;原告领取银行卡设置密码是银行卡交易必要条件,而且办卡时签订协议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领卡本人所为,即加拿大取款行为也应视为原告本人所为;原告使用本卡有上网购物记录、刷P0S机记录、ATM取现记录、转账记录,使用范围广,使用过程中,原告或有意无意泄露本人卡的信息。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被告负有保障原告资金安全的义务。原告发现持有的银行卡在国外被盗刷后,及时通知银行办理挂失业务,并持卡向公安机关报案,应认定在原告持卡的情况下被他人盗窃了银行卡账户的资金。被告作为发卡银行,由于技术漏洞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因原告对该银行卡的适用范围广,可能存在泄露密码的情况,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采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后,可作为权利人向盗刷银行卡的侵权人另行主张权利,所辩称应在刑事侦破后进行诉讼的意见不予采纳。

    故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许昌分行全额赔偿原告梁女士损失9991.04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王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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