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充分贯彻“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原则的制度,巡回审判制度在许多基层法院一直被广泛开展。作为一名基层法庭工作人员,笔者拟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进而对巡回审判制度的运行与完善进行探讨,以期更契合现代司法理念,推动社会和谐,在司法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巡回审判的基本形态
巡回审判与其说是法律制度,还不如说是诸多不成体系的“潜规则”的堆积。当前的巡回审判制度并没有为我们提供一个现成的可操作的规范程序,所有目前的“规则”都只是历史与经验的产物和总结。据统计,2007笔者所在麦岭法庭共审结案件215件,其中巡回审理结案25件,今年元至6月份共审结案件97件,其中巡回审理结案15件。通过笔者所在法庭巡回审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周边其它法庭的情况,笔者将巡回审判的基本形态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调解为主
巡回审判是一种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解决矛盾的方式,而诉讼调解则是化解民间矛盾最重要的一种手段。农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其自身特点,多为婚姻家庭、土地权属等简单性质的民事纠纷。这样的案件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会使得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根据这些特点,在巡回办案中,法官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多元调解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当事人疏导工作,能更好地做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真正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以笔者所在法庭为例,在巡回审判工作中坚持以调解为主,尽量避免规范的庭审模式,使当事人在一种轻松和谐的氛围中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在调解工作中,法庭总结出了亲情感化调解法、案例提示调解法、现场勘验调解法、最佳时机调解法、换位思考调解法、相互协助调解法等,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今年巡回审理的15起案件中,调解结案率达95%,特别是采取巡回审判的赡养案件,全部予以调解。
2、就地立案
就其收案方式来讲,下乡就地立案是巡回审判收案的常态。即由法庭定期不定期派出法官携带必要的办案设备离开办公场所到交通不便的农村,对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即予以立案。立案的标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
3、入村开庭
就其审判方式来讲,提倡炕上法庭、院落法庭、田间地头法庭,强调不拘形式、“随时随地开庭”。审判开始前,可以邀请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邻居、村民,以及当地有名望者如村干部、人大代表等参与诉讼,及时化解矛盾,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从而实现审判的“解决纠纷”的功能。
4、法律宣传
通过巡回审判,可以通过法庭的辨法析理、以案讲法,使老百姓通过身边人的真实案例走进法律,明白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自己今后碰到类似情况应当如何处理,从而达到法律宣传的目的。如在今年笔者所在法庭巡回审理的部分赡养案件中,在案件审理后,向旁听群众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宣传赡养法律知识,收到了较好效果。
5、培育调解网络
在当前构建调解大格局的情形下,法庭在巡回审理案件过程中,深入到各乡镇,构建调解网络,通过参与诉讼旁听、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这样既有效提高了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了其解决纠纷的能力,为乡镇自我解决纠纷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同时也加强了法院与基层调解组织的沟通,有助于今后巡回审判工作的开展。以笔者所在麦岭法庭为例,在巡回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研究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自去年以来,积极与辖区内的司法所配合,吸收村主任或支部书记担任兼职调解员,并注重加强业务指导,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问题与困境
任何一个制度的存在都有其两面性,巡回审判也不例外。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当前的巡回审判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包括它所面临的外部困境和自身存在的问题两大部分。具体地表现在:
1、法律规定不具体。在当前的巡回审判制度中,仅仅有一些框架性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因此,在实际运行中容易出现不规范的情况,发生异化和偏离,从而背离了巡回审判制度设立的初衷。
2、审判人员及经费匮乏。在当前的基层法庭人员配置中,拥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严重不足,有些基层法庭的法官甚至组不成一个合议庭,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巡回审判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此外,基层法庭还普遍存在经费短缺问题,有的法庭基础建设虽然得到改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其他设施建设跟不上,巡回审判工作难以开展。当然,这一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基层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争取地方政府和上级法院的理解、支持、关心和帮助。
3、巡回收案异化为“不当创收”。法院裁判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和“无诉讼即无审判”的原则,但有的法院为了提高收入,将巡回审判的内涵随意扩展,“上门揽案”,“深挖案源”,甚至对一些已经在调解中的案件还主动地介入进去,予以立案。这样既无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也违背了司法的基本原则。
4、部分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这种办案方式。如笔者所在法庭今年三月份受理的王某诉赵某财产权属一案中,法院在得知双方当事人是邻居时,决定采用巡回办案的方式到其居住地开庭审理,但王某坚决不同意,认为到他们村去开庭会给自己丢脸,无助于纠纷的解决,而只会加深双方的矛盾。这种情形在还处于“熟人”社会的农村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法院如果贸然采取这种方式就可能出现“好心办坏事”的结果。
5、庭审秩序难以保障。巡回审判的案子旁听的群众往往比较多,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旁听者之间矛盾对立比较严重,当事人的情绪常受到旁听者的影响与左右。同时由于参与审判的力量比较薄弱,如遇突发事件,也不易应付和解决。如在去年9月份笔者所在法庭受理的黄某诉董某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卖给被告红砖50000块,因红砖质量存在问题,被告一怒之下将其车辆扣押。法庭在巡回审理过程中,经初步调解无效,决定就地开庭,但被告情绪激动,其亲朋好友及附近村民近40人先后赶到被告家中,部分群众大吵大闹,甚至有人手拿镰刀对当事人进行威胁。在这一情况下,法庭只好中止开庭,并迅速联系乡司法所及该村民调组织人员到场,经过三方长时间调解,原、被告才达成了调解协议。
6、强调快审快结,容易造成“案结事不了”。由于巡回办案的路线周期长、案子多、人手少、期限短,因此法官往往把效率摆在第一位,追求以最短的时间办结案件,这样就使法官不能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上下足功夫,导致了“案结事不了”案件的产生,埋下了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隐患。
三、对巡回审判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们应当理性看待巡回审判,“不及”固然无法真正达到方便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理的目的,但“过之”又可能会有损法院的中立形象,违背现代司法理念。因此,笔者认为应对巡回审判的具体运行加以规定,使之兼顾中立、高效。
1、完善法律规定。目前巡回审判仅有一些框架性的法律规定,不利于具体操作,因此,建议制定一个标准的、规定明确的操作规则,使巡回审判制度真正做到规范化、科学化、具体化。
2、树立调解为主的巡回审判理念。巡回审判处理的案件主要是同一乡镇内的群众之间的民事矛盾纠纷,要注重维护淳朴的血缘和地缘关系,稳定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要穷尽调解手段,避免对案件直接进行开庭审理,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严格巡回审判的案件范围,确保运行效果。巡回审判主要是为部分地区群众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参加诉讼而开展的,但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农村都有必要适用,只有在经济欠发达、群众出行不便的山区、农村,才有必要开展巡回审判。
4、科学安排巡回日期。为方便群众诉讼,巡回审判应合理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日期。在需要开展巡回审判的地方,人民法庭在对辖区的面积、收案量、经费情况等进行细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安排巡回审判的路线、日期。根据农村的特殊情况,巡回审判最好与当地的集市日同期,这样既可以方便群众诉讼,也可以扩大巡回审判的影响面。在确定好的日期里,法官必须按时到达审判点开展工作。
5、强化巡回审理严肃、安全氛围。由于一些群众法制观念的淡漠,在农村开庭审判时,经常会碰到一些群众肆意破坏庭审纪律的情况。尤其是在审理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大的案件时,原被告双方往往破口大骂。以上这些情况,审判人员往往难以完全控制。因此,在审理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大的案件,特别是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的案件时,巡回审判应增加人员,以维护法庭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审理的严肃性及当事人与审判人员的安全。
6、强化巡回法官的释明责任,宽容农民对诉讼程序的疏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正由过去的职权主义向着当事人主义转变,对庭审功能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均有所强化。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国由于当事人在许多方面处于弱势,取证权也没有法律保障,所以不能绝对抛弃法官取证。此外,巡回办案中所面对的群众大多为文化水平不高、诉讼能力较低的群众,因此,应强化法官的释明权,以此来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
7、适用农民能接受的语言。巡回审判时开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一般都没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而当事人双方一般也不会很了解庭审规则,因此在开庭时应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回避”、“异议”、“质证”等法言法语,以避免因过分的注重司法礼仪而导致的尴尬,要尽可能做到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驾驭庭审。
8、强化指导民调。巡回法庭所受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经过一次或多次基层民调组织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案件争议的焦点都相当了解。这些信息对于法官即将进行的诉讼调解或开庭审理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巡回法官在巡回办案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吸收人民调解员参加法庭调解案件、旁听审判案件,并在结案后针对个案指导分析、总结交流经验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对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
9、尊重当事人意愿。正如上文我们所说的,当前中国总体上还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面子”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甚至决定着纠纷能否得到最终的解决。对一些当事人来讲,出于“面子”的考虑,对到自家门口的巡回审判可能存在着一定的抵触心理。因此,在巡回审判的启动上,我们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参与权、决定权,即法院在决定要对某件案件采取巡回审判方式进行审理的时候,应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愿,听取他们的意见,从而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