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瞒着母亲向某伪造委托书,擅自把向某名下房产转卖给孙某,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无效?3月16日,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驳回了向某的诉讼请求,建议向某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向李某另行主张。
向某与李某系母子关系。向某拥有位于市区的一套房产。2011年,因向某出国看望女儿,上述房屋适逢拆迁,李某便代表向某的名义与当地社区改造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将向某所有的上述房产予以拆迁并给予一套安置房,同时给予相关拆迁安置待遇27789元。李某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提供了向某出具的委托书,内容为“本人因在国外,无法处理家中事务,特此委托我儿子李某全权处理拆迁赔偿事宜”,该委托书有向某签字并加盖其个人印鉴。后李某与孙某签订了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以1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转卖,后附有向某的委托书。随后,向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李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另查,2012年,向某回国后得知儿子卖房一事,曾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经魏都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向某、李某二人均认可上述委托书系李某伪造,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向某本人所签,该委托书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将向某的房产卖给孙某,并提供了委托书,故向某与李某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因向某就委托书的真伪情况提起诉讼,故李某在代理向某出售房产时并没有代理权。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李某在向孙某出售房产时提供了委托书,虽然该委托书事后确认系伪造,但孙某在购买房产时并不能辨别委托书的真伪,且李某系向某之子,孙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故李某代理向某出售房产的行为有效。李某伪造委托书代理向某出售房产,存在重大过错,向某由此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向李某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