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生意失败债台高筑,女儿李某替其偿还部分债务后却又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吴某偿还自己替其支付的借款本息。3月20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返还李某不当得利112000元。
2014年,吴某向邻居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两分,吴某出具了借条。在支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后,吴某便未再还款付息,随后改嫁与丈夫南下做生意。因经营不善,吴某又欠下巨额债务,由于联系不上吴某,张某便几次三番上门找到李某,要求她代吴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12000元。李某碍于情面,又不胜其扰,先后将借款本息还清,张某将吴某出具的借条交付给了李某。因不满母亲的行为,李某多次向吴某索要自己代偿的欠款,吴某对女儿的请求置之不理。李某遂将母亲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吴某偿还自己代其支付的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因李某未就吴某所负债务提供担保,无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故李某代吴某清偿债务后并不享有法定的追偿权。但因李某在无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代吴某清偿债务,致使李某受损、吴某获益,形成不当得利。因李某的行为,吴某向张某所负的112000元债务得以免除,吴某应当将该不当得利返还李某。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