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前,王丙将一套房屋交给侄子王远居住,随后,王远又将该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王丙去世后,房屋面临拆迁,由于房屋升值,针对该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王丙的四个子女将王远告上法庭。3月28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房屋交由王远居住。2001年,王远将该房加盖为二层楼房,一直居住至今。期间,王远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2010年,王丙突发脑栓塞住院治疗,其四个子女以他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撤销颁发给王远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14年底,王丙去世,儿子王华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撤诉。随后,王华四兄妹再次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王远通过不正当手段欺骗房屋登记机关,将房产办理至其名下,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归四兄妹所有。
庭审中,王远辩称,该房是叔叔王丙出售给自己的,自己曾于1996年支付王丙现金17000元,后堂弟王华结婚,又以礼金形式支付5000元,自己购买该房后当即办理了房产证,后又加盖二层楼房,在自己居住期间,王华四兄妹对该房屋产权一直没有提出异议。现诉争房屋面临拆迁,王华曾就拆迁利益分配问题与自己协商,后因协商不成,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本案诉争房产的所有权确认问题,应当根据案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王远对房产长期占有、使用,并进行加盖,且取得了房产所有权证书,其对物权的行使情况与物权登记情况一致,符合公民对不动产享有所有权的正常状态。王华四兄妹对本案诉争房产主张所有权,应负举证责任,应当对王远长期占有该房、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客观情况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而王华四兄妹所诉房产证由王远进行篡改取得的解释,均不合常理,亦无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不利后果,其享有本案诉争房产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