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年公寓内,李某邀请王某散步遭拒,拉扯过程中,王某摔倒至九级伤残,王某将李某及老年公寓告上法庭。3月29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担责八成,赔偿王某损失六万余元,老年公寓承担剩余责任。
今年68岁的王某由于年事已高,子女忙于工作又无暇照顾,便将她送到许昌一家老年公寓生活,并和老年公寓签订了代养老人协议书。一天晚上,王某正在老年公寓院内锻炼,同在该公寓居住的李某邀请王某一起散步,王某拒绝,李某便拉扯王某一起走,错手将王某拉倒摔伤,王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右耻骨、坐骨骨折,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7218.95元,除王某支付了218元,老年公寓及李某垫付了剩余费用。住院期间,老年公寓安排了2名员工进行护理。王某经鉴定为9级伤残。事后,双方就王某损失的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将李某及老年公寓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1912.64元。
庭审中,该老年公寓辩称,在王某住院期间,老年公寓已支付了3000元的治疗费,并让两个员工进行护理,王某的伤害系李某造成的,老年公寓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伤残系由李某直接造成的,李某应对王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王某在该老年公寓居住期间,老年公寓未能充分保证王某的人身安全,因此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经核定,王某的伤残赔偿金为78052.64元,加上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80100.64元。李某对王某的人身损害承担80%的责任,即应赔偿64080.5元,因王某为九级伤残,李某应适当给付王某的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共计赔偿69080.5元。被告许昌市老年公寓赔偿16020.14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