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以优惠价格购得某品牌车辆,许某在全额付款后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该销售公司以许某的名义向一家金融公司申请办理分期贷款手续,并负责偿还全部贷款。按约还贷一年后,该销售公司却拒绝偿还剩余部分。3月30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许某剩余贷款。
2015年底,许某在许昌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88000元的价格全款购置一辆某品牌轿车,该销售公司为完成分期购车指标任务,承诺给予许某优惠车价,同时要求与许某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以许某名义向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分期按揭手续,贷款金额为该销售公司所得,该销售公司负责每月足额偿还分期贷款。后销售公司依照约定向该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偿还部分贷款。一年后,该销售公司突然通知许某不能继续偿还剩余分期贷款44103.92元,要求许某自己偿还。为此,许某将该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赔偿剩余分期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许某与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许某将购车款已全额支付该销售公司,应该销售公司要求,为帮助其完成分期购车指标任务,与其又签订协议一份,但该销售公司不按协议约定全额偿还贷款,致使许某承担偿还剩余44103.92元贷款的责任,该销售公司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向许某返还44103.92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