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生意人更应如此。可河南省许昌市某公司替人过个账,就能私吞7万元。3月30日,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案,依法判决某公司如数返还该笔款项。
2012年,刘某为许昌某集团销售电梯1千400万元,该集团承诺支付刘某劳务费28万元。因财务需要,刘某需提供劳务费发票及对公账户。经朋友介绍,某公司愿意为刘某提供发票及对公账户。之后,某集团将劳务费12万元打入某公司账户,该公司扣除发票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刘某。
2015年6月,刘某向某集团所要剩余劳务费时,才得知该集团曾在2013年6月又向某公司汇入7万元支付自己劳务费。当刘某向该公司索要这笔钱时,却被拒绝。2016年11月,刘某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笔钱。庭审时,某公司先是辩称刘某无权领取该款,后又说此款已给刘某,但又无法提供相应证据。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诉争的7万元是某集团支付原告劳务费,因财务限制,原告借用被告对公账户接收此款。被告收到该款后应当将钱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已将钱给原告,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判决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刘某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