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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童课外活动摔伤骨折 幼儿园疏于监管担全责

  发布时间:2017-04-06 11:32:39


    孔某在幼儿园进行课外活动时摔伤骨折,家长虽然为他投保有意外伤害险,但法院却判决幼儿园承担全责。4月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孔某所在的幼儿园赔偿127718元。

    五岁的孔某是许昌一家幼儿园的学生,去年的一天,孔某参加幼儿园组织的课外活动时摔倒,致使手肘着地,经医院检查为右尺骨鹰嘴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孔某因此次事故花去医疗费7368元,聘请专人护理两个月,月平均工资3413元。另查,孔某的父母为他购买了人保财险许昌公司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孔某父母将幼儿园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孔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1332元。

    庭审中,幼儿园称孔某要求赔偿费用过高,保险公司则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孔某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时,幼儿园和保险公司均对孔某的伤残鉴定级别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孔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期间人身受到损害,因幼儿园未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对孔某因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孔某虽在人保财险许昌公司投有保险,但本案案由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孔某与人保财险许昌公司间系保险合同关系,故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核认为孔某所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标准适用恰当。经核定,孔某的残疾赔偿金为25576元/年×20年×20%﹦102304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孔某的伤情及对其造成的影响,酌定为10000元,加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7718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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