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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车辆侧翻司机伤残 起诉雇主获赔十八万元

  发布时间:2017-04-11 11:05:25


    吴某驾驶罐车在建筑工地作业时突发事故,导致颈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雇主张某赔偿吴某损失共计186477元。

    吴某受张某雇佣,驾驶张某所有的罐车为许昌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恒大绿洲工地运输混凝土,张某向吴某支付劳动报酬。吴某在驾驶车辆作业过程中,该车翻入楼基坑内,造成吴某颈椎骨折、头面部裂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吴某因赔偿问题与张某协商未果,遂将张某与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1254元。

    庭审中,张某称自己只提供车辆,吴某负责送货,双方仅是承揽关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恒大地产郑州公司则称,吴某所诉恒大绿洲项目的建设单位是许昌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而不是恒大地产郑州公司,遂与吴某不存在雇佣关系,更不是本案的侵权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驾驶张某的罐车运输混凝土,为张某提供劳务,张某接受劳务并向吴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吴某此次事故造成的损伤,张某作为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定,吴某因此次损伤造成损失共计186477元,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吴某提出上诉,4月10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王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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