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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拒付电梯款 电梯公司停运被诉

魏都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排除妨碍

  发布时间:2017-04-12 15:11:22


    开发商在购买一机电公司的电梯后因电梯的承载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继而拒付电梯款,双方协调未果,该公司遂将电梯停运,该小区业主联名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恢复电梯的正常运行,4月11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并迅速执行到位,及时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许昌某单位家属楼共九层18户,该栋楼的开发商与某机电设备公司签订了电梯买卖合同,2012年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但开发商以电梯的承载质量与合同签订的承载质量不符为由,拒绝按约支付电梯款。电梯投入运行的四年期间,该公司多次找到开发商催要,均遭到拒绝。该公司遂张贴告业主书后,停止了电梯运行。业主们认为,该公司此举给高层住户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为此,18位业主联名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并提起先予执行申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经给业主们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限制。为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急当事人之所急,法官们迅速介入,第一时间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解决了业主的燃眉之急。收到民事裁定书后,该公司立即恢复了电梯的正常运行,业主们最终撤诉。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近年来,魏都区法院积极拓展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渠道,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正常诉讼期限给申请人造成的不便,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实现”,魏都区法院半截河法庭庭长李伟杰如是说。

责任编辑:王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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