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在签订供货合同时,约定了高价违约金,买方违约后,卖方能否按照合同规定得到巨额违约金?4月1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违约金应以货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
2015年3月,郑州某建材商行与许昌某公司签订《钢筋采购供应合同》,约定由建材商行向某公司供应钢材。合同签订后,建材商行如约向某公司供应钢材141吨,总价款48.6万元。合同约定,自某公司收到钢材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全部货款,逾期未付款,从三十天起加收日万分之七点五的违约金。之后,虽经建材商行多次催要,某公司却一直未支付此笔货款。
2017年1月,建材商行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48.6万元货款,并从供货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七点五支付违约金。
案件审理中,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按原告要求,仅违约金至起诉之日就达24万余元,这超出了法律规定。应按照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金额不得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故原告的实际损失应为欠付货款的利息损失,结合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违约金应于被告收货之日起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为宜。
故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6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从被告收到货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