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下午,被执行人刘某的家属主动来到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
2014年1月24日,10月3日,11月26日,被告刘某分三次向原告王某借款120000元。2015年春节前给付原告利息5400元,同年6月30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016年7月4日,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40864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申请人王某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虽对其多次做工作,但被执行人刘某始终拒绝履行义务。刘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并且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3月,鄢陵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
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执行干警并未放弃,为督促刘某尽快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审期间,执行干警进一步做刘某的思想工作,促其转变态度,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迫于法律的威严,刘某的态度终于有所转变,委托其家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