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季少年误入歧途,在公厕以捂嘴、恐吓等手段抢劫女性现金,案发后主动供认一起盗窃案件。5月8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对吴某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吴某是山东人,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因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对其疏于教育监管,吴某渐渐接触社会不良人士,染上不少恶习。机缘巧合,17岁的吴某来到许昌谋生,一天晚上12点,在走到一街道公厕时,吴某看到一女性背着包走进公厕内,苦于囊中羞涩,吴某萌生了抢钱的恶念,遂尾随而去,使用捂嘴、恐吓等手段抢劫被害人503元。被害人随后报警,案发后追回全部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落网后的吴某还供述自己曾利用事先窃取的备用钥匙,在南通市入室盗窃了一住户现金23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以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吴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吴某犯罪时年龄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鉴于吴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吴某所犯盗窃罪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