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园地 -> 普法园地

供暖阀门内漏 物业公司担责

  发布时间:2017-05-18 11:44:11


    物业公司未按既定日子进行暖气试压,许某外出时家中供暖管道井内的供暖阀门内漏,造成木地板、家具等财产损坏。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许某财产损失27914元。

    许某是许昌市一小区16楼某户业主,2015年初,许某在许昌魏都嘉乐散热器销售处购买大通牌暖气片。年底,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贴出通知,定于11月26日至29日对该小区暖气试压。12月4日,许某由于工作原因去外地出差,两天后回到家发现,由于室内漏水,造成家中木地板、家具、墙壁等财产损坏。许某邀请公证处对室内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费用为600元,经鉴定,室内财产损失价格为23450元。物业公司出具的责任问题报告显示:许某家损失是因供暖管道井内的供暖阀门内漏造成。另查,许某室内遭受损失后,在酒店住宿花费3864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该小区是新建小区,供暖的设施是在质保范围内的,应当由开发商进行管理维护,不是物业的管理责任,即使出现问题,也是物业通知开发商的工程部进行维修,但其并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质证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许昌魏都嘉乐散热器销售处辩称,许某房屋漏水不是暖气片的质量问题,不属于销售处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许某为被侵权人,物业公司为侵权人,物业公司应就其供暖管道井内的供暖阀门内漏侵权行为向被侵权人许某承担赔偿责任,故许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27914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许某要求许昌魏都嘉乐散热器销售处承担侵权责任,因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返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66685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