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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法院巧执一起宅基地侵权纠纷“钉子案”

  发布时间:2008-11-13 15:07:53


    古人有千里捎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友好邻里关系,也有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的民间古训,然而,现如今却有人无理取闹,并且置法院的判决于不顾,为了一己私利,多方阻止他人垒墙,11月4日,被法院强制执行。

    祸起砌墙闹纠纷

    原告岳泳与被告岳志系许昌县某村前后院邻居,1991年,在村镇规划时,岳泳取得了村镇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1998年,为了给已到结婚年龄的儿子建房,通过申请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与当年在该宅基地内建设坐北朝南平房四间。然而,在垒东西院墙时,其前院邻居岳志却以该宅基地是其祖传为由,召集家人进行阻拦,强行将院墙推倒,并在该院墙处栽下一排杨树以防止原告砌墙。经多方协商,被告岳志不能作出让步。

    法院判决显公正

    2006年11月,原告岳泳在其宅基地内砌东西院墙时,再一次遭到岳志及其家人的阻挠,将新砌院墙推倒,并把岳泳妻子打伤,迫使岳泳不得不停止砌墙,遂再次产生纠纷。被逼无奈的原告岳泳起诉至许昌县法院,该院法官会同乡、村两级干部对有争议的宅基地进行了重新勘验。勘验后认为原告岳泳经许昌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了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既取得了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现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砌墙,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被告岳志称原告岳泳建院墙的地方是自家的祖传宅基地,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该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遂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被告岳志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不得阻挠原告岳泳在其宅基地范围内建院墙的判决。

    接到判决后,被告人岳志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再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一致,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干警齐心巧解决

    拿着终审判决的被告岳志,既不清理该宅基地上的附属物,还怂恿家人多方阻挠岳泳砌墙。2008年11月4日,许昌县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在执行局长的带领下,冒着瑟瑟秋风,驱车行使20余公里来到申请执行人家中,一边帮助申请人岳泳清理宅基地上的附属物,一边强行制止被告人岳志一家人的无理取闹,面对仍有疑问的在场观众,该院执行局长说:“老少爷们,土地归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作为本案中的申请人和被被执行人,世代为邻,应当和睦相处,不能因为一己私利,而结为冤家……。”一番话,说得被执行人面红耳赤,无地自容的回家了,在场的观众啧啧称赞点头称是,最终使这一起有宅基地侵权引发的纠纷案件得以成功执结,申请执行人的院墙顺利开工,不仅受到当地群众的称赞,而且起到了很好的普法教育,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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