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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朋友帮工 突发事故伤残

法院判: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7-08-16 11:47:13


    樊某为客户胡某进行房屋装修,因人手不够,樊某邀请朋友王某前来帮忙,不料王某在帮工时被角磨机切伤左手导致九级伤残。8月1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樊某应对王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各项损失206076.4元。樊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胡某与樊某订立装饰工程合同,双方约定,胡某将其位于市区某小区一套房屋的装饰工程发包于樊某。工程承包方式为承保人包工、部分包料。一个月后,为赶工期,樊某邀请朋友王某帮助装修,王某在装修过程中不慎被角磨机反弹切伤左手,后被医院诊断为左示指桡侧指固有动脉及神经断裂、左示指近节指骨骨折、左手第三掌骨骨折等,王某两次住院花去医疗费14339.06元。王某伤情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另查,王某为非农户口,生育一子一女,均未成年。事故发生后,王某多次找樊某、胡某协商赔偿未果,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4964.1元,其中,王某诉请被抚养人生活费为54263.3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胡某、樊某之间是否存在义务帮工关系是本案争议焦点。胡某将本案房屋装修工程发包于樊某,后樊某在具体施工过程中,通知其朋友王某来帮忙,王某的行为应属于在向樊某提供义务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樊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对王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胡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义务帮工关系。关于王某诉求的各项经济损失认定问题,其诉请的误工费可按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3元/年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自事故发生之日至定残前一日即,护理费可按2016年居民服务业平均收入33857元/年标准计算。综上,王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1813.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经核算以王某诉请的54263.37元为准,共计206076.4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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