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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法院分段式执行流程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28 11:12:15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结合许昌法院执行局工作具体情况,实行流程管理的“分段执行”模式。

    一、“分段执行”的模式

该模式将执行工作设为:执行启动组、查控保全组、执行裁决组、执行实施组、执行终结组。各组都由专人集中实施,实行执行流程的节点控制,规范案件实施的各时间段及案件退出机制。

    二、各组的职能分工

    (一)执行启动组职能

    1.负责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

    2.负责执行专项活动的组织、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3.负责对全市法院执行流程案件管理系统中案件流程节点监控;

    4.对立案受理、申请恢复执行、委托执行等各类执行案件统一签收、统一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立案应准备的材料;无法做到立案前由专人审查的,在立案庭窗口详细列举立案应提供的材料清单,发放执行导诉表(见附件1),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的风险,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5.负责与立案庭对接,指导申请人立案时形成电子卷宗,负责电子送达邮件的发送和接收;

    6.对新收执行案件与该院的诉调对接中心对接,发挥诉调中心的作用;

    7.在执行立案审查时,对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对申请执行的简易的、小标的案件进行督促执行,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及时予以结案;

    8.负责统一制作《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十本账”》等法律文书并邮寄送达(详见附件3、4、5、6、7);

    9.对有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及时录入失信人名单系统;

    10.负责执行案件的请示、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及交叉管辖。

    (二)查控保全组职能

    1.在执行系统中对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及申请诉前、诉讼保全的案件进行财产协查申请系统操作;

    2.执行本院民事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对有财产的案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措施;

    3.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4.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能够调查的其他事项;对终本案件定期在执行查控系统中轮查一遍;

    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6.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全额予以扣划的案件,及时向当事人发放执行款并予以结案。

    (三)执行裁决组职能

    1.对本院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作出的执行行为,当事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的进行审查;

    2.对本院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进行审查;

    3.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当事人不服提出的复议请求进行审查;

    4.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当事人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5.对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作出的决定、通知或者采取的具体执行行为,经异议后,当事人不服,提出的复议请求进行审查。

    (四)执行实施组职能

    1.传唤、拘传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到庭;

    2.查找经传唤未到庭的被执行人及审理时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并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教育、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调查核实报告财产的真实性并记录在卷,告知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制作执行笔录;

    3.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4.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张贴公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5.符合构成拒执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指导协助申请执行人收集、固定拒执自诉证据。

    6.委托技术室对已经控制的但无法及时变现的财产进行标的物的评估、拍卖、变卖工作;拍卖、变卖成交后向申请人支付拍卖、变卖所得款。

    7.对拍卖、变卖成交后不足以支付执行款的案件,有财产的继续执行,无财产的进行分配并作结案处理。对拍卖、变卖后流拍且申请人又不愿接受以物抵债的案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制作相应的调查、谈话等笔录。

    8. 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次执行的结果。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不同意的,按规定穷尽调查措施后依职权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出具报告,报终结组审查。

    (五)执行终结组职能

    1.对移交的报结案件进行审查,符合结案条件的,出具相关裁定文书,不符合结案条件的退回移交人;

    2.符合结案条件的,填报结案审批表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3.将审查合格的卷宗进行整理、装订入册、归档。

    三、各组的工作流程

    (一)执行启动组工作流程

    1.审查执行案件立案材料,无法做到立案前由专人审查的,与立案庭结合,由立案庭向当事人发放《申请执行导诉表》、《执行催告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的风险,向其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详见附件1、2);

    2.对恢复执行案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审查是否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报局长审批后由立案庭立 “执恢字”案号;

    3.在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时,对简易执行案件,应及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经督促被执行人在3日内仍未自动履行的,应自收到立案庭立案后移交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善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的登记,制作《执行催告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十本账”》(详见附件2、3、4、5、6、7)等法律文书并完成邮寄送达;

    5.对有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及时录入失信人名单系统;

    6.需移交查控保全组办理的案件,应自立案庭移送案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案卷材料并附《分段式执行流程登记表》(详见附件8)。

    (二)查控保全组工作流程

    1.对可以在执行系统中进行财产协查申请的案件,自收到启动组移交材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财产协查申请的系统操作;

    2.对在执行系统中进行财产协查申请没有反馈或者反馈金额不足额的案件,申请人既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进行财产申报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财产调查措施;

    3.对执行系统中财产查询反馈协查结果的,在收到协查结果后7日内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在7日内进行核查,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4.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全额予以扣划的案件,应在7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并予以结案;

    5.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告知执行措施到期时间并要求申请人于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法院书面申请采取继续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

    6.财产调查和控制期间,案件执行完毕的,财产在许昌市辖区内的,应在5日内解除财产控制措施,在许昌市辖区外的,应自案件执行完毕之日起15日内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7.在对被执行人银行财产的查控实行滚动网络查控,一般每15日为一个周期,持续到执行案件结案时止;

    8.需移交执行实施组办理的案件,应自收到执行启动组移交卷宗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移交。案件情况复杂、需查控财产数量繁杂和被执行人众多、需要异地查控等案件,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三)执行实施组工作流程

    1.应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过电话、传票等方式传唤被执行人到庭;

    2.对经传唤在指定期间内到庭的被执行人或查找到的被执行人进行教育,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应并制作谈话笔录。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拒不履行义务的,可视情况对其采取拘留、罚款、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3.对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在指定期间内未到庭的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材料或者传唤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进行查找,同时应向当地(村)居委会询问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制作执行笔录并张贴公告;

    4.对需要进行评估、拍卖等手段处置的被执行财产,应在10日之内告知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后果并移交司法技术处(科)进行评估;

    5.对已经评估的执行财物原则上应采取网络拍卖的形式处置,在移交网拍办公室前应进行调查、勘验、腾退、清场等措施,以保证拍卖物品的顺利交接。网络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应当做出相关裁定予以确认;

    6.案件当事人自愿和解或者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债务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结案;

    7.对经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查控保全组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够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依法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告;

    8.对报送结案的案件,出具相关结案报告移送执行终结组。执行实施组应自收到查控保全组案卷材料之日起120日内全部实施完毕。

    (四)执行终结组工作流程

    1.对报送执行结案的案件进行审查,符合结案条件的5日内出具相关文书并报领导审批;不符合结案条件的及时退回移交人;

    2.将审查合格的卷宗进行整理、装订入册、归档;

    3.对符合结案条件的,应自收到执行实施组移送案件材料之日起20日内及时归档。

    四、附则

1.执行局各庭室内部之间要权责明确、团结协作。特殊情况由局里统一调配人员;

2.案件在各流程环节,能及时执结的案件均应及时结案,无需移送其他执行流程组;

3.各组须在既定期限内交接,交接时须将有关材料和执行案件流转表一并移交;

4.执行案件要实行全程留痕制度,记录执行日志。各阶段采取执行措施的,应自措施实施之日起2日内录入内网信息系统;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责任编辑:王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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