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参照省高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深入推进全市法院执行改革,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在2017年底前基本解决全市执行难问题,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执行体制改革
1.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执行工作实现四统一,中院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导;六个基层法院全部挂许昌中院执行分局牌子,一对一实行异地交叉执行,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形成“一盘棋”局面。中级法院统一管理辖区执行案件,打破行政区划设立执行分局,把执行权和执行力量集中起来,最大限度提高执行质效。
2.扩大异地执行案件的范围。对除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及小额标的案件外的其他案件实行异地执行,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案件和超六个月未执结案件一律异地执行。各院设立异地执行联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对口异地执行案件。通过摆放温馨提示、设立立案便民通道等做好沟通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理解支持,便利群众异地执行立案。
3.全面实施分段执行流程管理。按照《许昌法院分段式执行流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两级法院围绕执行案件的审查、繁简分流、催告、财产查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决等工作开展分段式执行。按照中院制定的分段模式统一成立执行启动组、查控保全组、执行裁决组、执行实施组、执行终结组,实行流水作业,提高执行效率,打造出专业的执行工作队伍。
4.推进审执分离。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落实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通过分段执行、集中执行等方式,实现分权制衡、互相监督,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设立执行裁决组,审理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争议,形成审判权对执行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二)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5.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贯彻落实中央19部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达成的联合惩戒合作协议,与公安、税务、工商、海关、交通等相关执行联动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被执行人及时采取执行联动措施,在出入境管理、高消费、行业准入、招投标、政府采购、资质评定等多方面予以限制和惩戒,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义务。
6.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立案阶段要准确录入当事人信息,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阶段要及时提醒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调解要注重提高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强化判后答疑制度,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充分考虑裁判的可执行性。
7.建立涉民生等案件执行长效机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民生执行案件建立专门台账,开辟绿色通道,定期开展专项集中执行,形成涉民生案件优先执行、快速执行的常态化机制。设立金融案件诉调对接中心,建立快速通道,专门负责金融机构诉前矛盾化解,配合专业审判庭对涉及面大的金融案件高效处理及时转入执行。深化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专项活动,定期汇总地方党政机关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向党委、政府通报,对重点执行案件挂牌督办。
(三)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
8.强化执行信息化建设。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核心,在省高院与省农村信用联社、中原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点对点”查控系统为补充的基础上,强化与我市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部门建立“点对点”查控对接。进一步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功能,将执行管理、远程指挥、财产查控、身份查询、司法拍卖、失信信息发布等,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网上执行局”功能,推广执行“掌中宝”,打造信息共享、快速联动、阳光透明的执行工作平台。
(四)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
9.严格执行办案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执行6个月办案期限,对超期未执结案件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逐案进行评查,发现问题线索,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辖区内超期执行案件超过已受理案件比例 5%,或存在严重消极执行问题被约谈的,对基层法院局长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二次被约谈的,对院长诫勉谈话,连续三次被约谈的,执行局长免职或者调离现岗位。
10.加强执行案款管理。结合最高院《关于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在全市法院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对在账执行案款进行全面核查清理,集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应当发还的执行款尽快依法发还,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将移交纪检部门严肃查处。严格执行案款管理办法,实行专人管理执行款物的信息化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流转与发放透明高效。
11.持续推进网络司法拍卖。落实“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传统拍卖为例外”的工作要求,及时总结我市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经验,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常态化运行,确保拍卖过程公开透明,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杜绝拍卖环节的腐败现象。积极同商业银行开展合作,满足有意向竞买人的融资需求,提高执行标的物的拍卖成交率,促进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
(五)加大惩戒打击力度
12.建立“老赖”黑名单。严格落实失信被执行人纳入要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不能证明其是五保人员或者低保对象的,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凡是不纳入的,必须报经省法院执行局长审批。加大“赖账户”曝光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在官方微博、微信、晾晒在广场屏幕、张贴在单位住所,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13.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支持,协调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严格遵循与许昌市公安局、许昌市检察院联合签署《关于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有关问题的意见》,加大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案件力度,确保今年每个基层法院对2件(含公诉、自诉)以上拒执罪案件作出判决。对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遵循《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快速审理宣判,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形成打击抗拒执行犯罪的高压态势。
(六)健全强化执行监督体系
14.加强内部监督。建立执行约谈机制,对存在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突出问题的下级法院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科学设定考核指标,每半年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一次考核通报,对排名后三位的法院进行督导整改,对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法院,约谈院长并建议调整执行局长。
15.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有重大影响以及群体性、敏感性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或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的案件等,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行监督员、群众代表、媒体记者等参与、见证执行,主动邀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两级法院每年要组织两次以上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责任
两级法院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每月听取执行工作汇报,专题研究执行工作,每季度向当地党委、人大专题报告执行工作情况。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常务副院长分工抓、执行局长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执行队伍建设
两级法院执行人员配备应当满足执行工作需要,选调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执行力量,中院按照全院在编人数15%以上配备,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总数按照本院在编人数的20%以上配备;两级法院执行队伍中具备审判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有审判资格和执行资格的干警应占执行干警总数的60%以上;健全执行局班子配备,确保人员及时到位。
(三)强化物质装备建设
满足执行工作用车需求,在加强车辆管理的前提下,各法院根据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在执行局相对固定警用车辆应不少于3-4台,减少和简化用车审批手续,保证车辆驾驶员的配备和车辆用油供给。通讯器材、单兵执法仪人手一台,为一线执行干警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
通过多种形式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户外广场、社区等各类平台和场所,全面展示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扩大执行工作影响;通过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曝光等多种手段,惩戒失信,褒奖诚信,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增强社会公众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执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