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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8-11-14 13:47:04


    当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抢劫、抢夺、盗窃(以下简称为"两抢一盗")案件在人民法院所受理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居高不下。"两抢一盗"案件是高发性犯罪案件,它既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又危害到人身安全,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在众多的“两抢一盗”案件中,涉及青少年犯罪的也不在少数,下面就我院审理的青少年“两抢一盗”案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如下。

    一、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及存在问题

    2008年1-7月,魏都区法院审结青少年“两抢一盗”案件共计47件,比去年同期审结的41件上升了14.6%,涉案青少年79人,比去年同期的68人上升了16.1%。79名涉案青少年当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63人,高中肄业5人,中专文化程度的11人,其中在校学生27人;涉罪案件发生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27人,已满18岁不满25岁的52人,其中女性6人;在所涉案件性质上,有43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包括2起也实施了抢夺、盗窃行为的数罪并

罚案件),有30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有6人实施了抢夺行为,其中

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41人,判处缓刑、管制、拘役38人。

    79名涉案青少年当中有42名来自农村,多数为初中毕业或辍学后到城市打工的人员,在本人住所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仅有5人,27名涉案在校学生中也有9人系异地就读。涉案青少年的父母文化程普遍偏低,大多是初中以下水平,且基本属于多子女家庭,其中父母离异或去世的单亲家庭有8个,外出打工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有34个 ,其余多是双职工或双务农家庭。这些涉案青少年除打工、在校学习的时间之外,其余时间多在网吧、录相厅、电 子游戏厅、舞厅、酒吧玩乐,无业的或离家出走的或以路边工棚为家,或在录相厅过夜,还有的居住在廉价个体旅社中,单独作案的仅有2人,其余全部都是结伙作案。涉案的27名在校学生有14名系在读中学生,其余均为中专、技校学生、社会青年;全部系单独或与社会无业、辍学的青少年结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犯罪的对象多为同校学生及网友,或者是课余在电子游戏厅、网吧、溜冰场等娱乐场所玩乐的其他未成年学生。

    从上述统计数据上分析,青少年两抢一盗案件数量、人数都有明显的上升趋势,而且,案件在性质、手段、情节上呈现出以下突出问题:

    1、青少年两抢一盗案件暴力倾向严重,且情节恶劣。在47起涉罪案件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抢劫犯罪就有36起,其中持枪抢劫1起、入室抢劫1起,其余均大多为持械抢劫。

    2、青少年两抢一盗案件集团化倾向严重,且有向黑社会组织发展的趋势。在47件涉罪案件中除2件盗窃案件系单独犯罪外,其余均为共同犯罪。

3、青少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现象突出,且主观恶

性较深,反侦查能力较强。在47件涉及青少年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由青少年构成主犯的案件就达14件之多。

    4、涉案青少年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多次作案、流动作案现象突出,外来人员犯罪所在比重较大。外来人员流窜作案,给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增加了难度,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在上述47起青少年涉罪案件中,几乎全部都有来自农村或外地到城市内打工的青少年,其中仅有19起系初犯。

    5、使用交通工具携带作案凶器多。因为"两抢一盗"案件多属暴力犯罪,特别是抢劫案件,犯罪分子手中都随身携带有匕首、砍刀、仿真手枪、钢管等凶器。很多犯罪分子为了便于运送赃物,作案后及时逃脱,往往驾驶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二、解决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的对策

    1、针对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突出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从根本上遏制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的不断上升趋势。大力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维权工作, 预防以青少年为主要群体的刑事犯罪。一是开展家庭预防。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强化家庭教育与家庭管理。由政府和教育部门牵头举办家长培训班、开办家长学校,广泛宣传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提高家长的文化、道德修养和家庭教育水平,引导家长因人施教,努力消除青少年犯罪的种种诱因。二是开展学校预防。强化对在校学生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培养他们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如设置法制教育必修课,充分利用案例编写法制教材,增强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三是开展社会预防。通过创建平安社区等活动,深入开展群防群治,及时发现和揭露犯罪。在社区建立青少年活动中心,为青少年提供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场所,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在青少年“两抢一盗”刑事审判中,应切实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切实把握涉罪青少年处于生理上成长期及一般都具有恶习不深、可塑性较大、易于改造的特点,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手段,坚持做到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原则;坚持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原则;坚持“寓教于审”的原则;坚持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同时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运作方式,注重抓好庭前访问、庭审帮教和量刑适当、庭后回访帮教四个环节,突出“寓教于审”,达到了审判一个,挽救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3、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注重庭前访问。为查明涉罪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同时为开庭审判打好基础,首先走访涉案青少年所在街道、村组和学校,与青少年犯家长谈心,查明犯罪的成因和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调查青少年犯在侦查、预审、起诉阶段交待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属偶尔失足或原有恶习,查明首次失足的主观原因何在、青少年犯所处的生活、学习或工作等客观环境如何、其认罪悔罪态度如何,从而分析青少年犯过去的一贯表现、思想作风、性格特征、道德品行和与家庭成员的关系、社会交往等,分析找准青少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对症下药,拟定审理对策。同时,在对青少年犯进行询问时采取“近距离”法,审判人员与青少年被告人面对面的“交谈”,缩短他们同审判人员的心理距离。选择最能使他们感动、折服的事例、激发他们对美好过去的回忆、唤醒他们尚未泯灭的良知。

   (2)注重庭审帮教。庭审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在庭审程序中,不断改进审判方式。法庭的布置尽量体现缓和宽松的气氛,让涉罪青少年在较为宽松的氛围内,减轻心理压力,拓展与合议庭成员心灵沟通的空间,便于找准感化点,帮助被告人认清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并保证其有充分辩解的机会,为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2008年1-7月,我院共对13名无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下落不明的“两抢一盗”涉罪青少年,指定了辩护人。同时,开展少年犯与父母亲情感交流的层面,亲人的叮咛更容易唤起他们重新做人的勇气。未成年盗窃犯王某某的父亲在参加庭审活动全过程后、深有感触地说:“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不但重新认识了自己的儿子,而且还重新认识了自己”,表示愿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儿子的帮教工作。

    (3)突出惩教结合。在量刑上,多适用缓刑、减轻处罚,给“两抢一盗”涉罪青少年改过自新的机会。审判实践中,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正确运用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原则。对个别罪行严重,情节恶劣,恶习较深的青少年被告人适用从轻处罚原则。对大多数偶尔失足,罪行较轻,或者犯罪性质虽然较为严重,但情节一般,悔罪表现较好的少年被告人,一般适用减轻处罚原则。同时,正确适用缓刑,对那些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并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和改造环境,释放后又不致危害社会的青少年犯适用缓刑。

    (4)注意做好回访帮教工作。青少年易盲目冲动的特征,使他们在成长的道路上常常出现迂回曲折甚至出现多次反复的现象。针对这一特点,坚持做好判决后的回访帮教工作。一是对判处缓、管、免的少年犯,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为青少年犯提供复读、复工、就业的机会;二是落实帮教措施,定期不定期对青少年犯进行回访考查,逐步形成法院、社会两个挽救青少年犯的工作体系。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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