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和睦促社会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一村民遇事不冷静,用拳头处事触犯法律,最终害人害己。
2016年8月17日16时许,鄢陵县马栏镇某村村民张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娄某发生争吵、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张某用拳头打中娄某的鼻子,致娄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两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被送进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娄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娄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娄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偶然冲突引起,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