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法院根据大部分刑事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能力与自觉性还相当有限的实际情况,在审判工作中,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从而在法律效果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社会效果上实现了当事人的请求、愿望,政治效果上有效减少上访、缠访,真正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一、把主持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作为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日常性工作。正义的实现不仅表现为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刑罚处罚,还要表现在被害人得到了应有的抚慰补偿。该院法官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调解也是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有效途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认真细致做好调解工作,通过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各自实现自己的想法和目的,即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实现了当事人各自的目的,又化解了矛盾,达到双重效果。
第二、加强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不打无准备之仗。在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前,该院要求法官首先必须摸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状况,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是易激化的,还是易讲和的;是群体性案件,还是有上访苗头的案件。摸准案件的基本情况,找准案件的不安定因素,做到主持调解前审判人员心中有数,针对具体的案件决定采用适当的调解方式,这样才能有的放矢的主持调解,使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内容合理、合法。
第三、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的全程调解。该院党组要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过程必须贯穿于审判过程的始终,在庭前调解应重点做好原、被告双方的亲属、同事、朋友、单位领导的工作,因为这些人本来就是主事的人,是说了算的人,双方当事人都愿听他们的意见;在庭审中或庭审后调解,重点要把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依法依理劝导双方当事人有互谅互让的精神,尽量先化解他们心里的障碍,要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双方都有和解的诚意,才有可能达成和解协议,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加强审判人员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虽然是一“附带”的部分,但民事部分的处理和刑事部分的处理实际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该院要求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工作中既要注重依法又要讲究策略,既要教育疏导,又要加强防范,既要做当事人的工作,又要做其家属的工作,同时,引导双方在合法、合理、自愿的角度进行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在加大调解力度的同时,要做好判决与调解的关系,不能因加强调解而束缚了判决,正确处理好调中有判,判中有调的关系,真正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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