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还有长得一样的呢,DNA当然也有一样的!”在一起多次入室盗窃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语出惊人,令审理案件的法官哭笑不得。现年44岁的王某某系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小学文化,无父无母,无妻无子,2006年就曾因抢劫罪被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刑满释放后,无任何经济收入,孤身一人,居无定所,便常年四处流浪,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正蜗居在许昌市郊区一处八面透风的废弃工棚内。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材料显示,自2012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王某某在许昌地区多次入室盗窃财物,所到之处,见啥拿啥,毫不客气,黄金首饰人民币,电脑电视电动车,铜盆铜勺铝蒸笼,水泵白酒猪圈门,铁棍铡刀垃圾斗,总之绝不空手而归,盗窃总金额达数万余元。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嫌疑人王某某盗窃的犯罪现场,无一例外均留有他抽过的烟蒂,原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烟瘾很大,而且习惯随手乱丢烟头,没成想这个不文明的习惯给自己的犯罪事实留下了铁一般的证据。经过公安机关对烟蒂上残留的DNA鉴定比对,与王某某的DNA完全吻合。
令人惊讶的是,王某某即使在书证、物证、人证、对其指纹、DNA鉴定结果等一系列确凿充分的证据面前,对自己的盗窃行为坚持予以否认,拒不承认盗窃事实,且无丝毫认罪悔罪之意。其辩解理由是,自己常年流浪,四海为家,就是以他人之家为自己之家,况且人还有长得一样的,所以指纹、DNA也有一样的,这些不能证明多次实施入室盗窃犯罪的人就是他。
无知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无辜不是逃避刑罚责任的护身符,被告人王某某正当壮年,身智健全,刑满释放后不吸取教训,踏实劳动,走上正途,反而四处流窜,游手好闲,专靠入室盗窃谋取不义之财,“拿”其他老百姓的钱财物品,满足自己的吃穿用度,其行为不仅违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违反我国相关刑事法律规定。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