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发展和道路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逐步提高,车辆保有量的大量增加,由此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更是大量涌现,而处理机动车事故的相关部门在认定与处理事故中的相关规定缺乏及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事故纠纷大量涌入法院。长葛市法院近几年来交通事故案件也是逐年攀升。2016年全院共受理民事案件4162件,其中交通事故案件 644件,交通事故案件占民事案件总量15.47%;2017年1月1日—6月7日全院共受理民事案件2804件,其中交通事故案件399件,交通事故案件占民事案件总量14.23%。
一、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专业化审判建设现状
长葛法院作为司改试点法院, 2016年11月首批员额法官39人入额,2017年2月,长葛法院进行了司改后的人事调动,对员额法官进行了专业化组合,成立了两个交通事故审判团队,现有员额法官3人;审判辅助人员6人。
法官是审判团队的中心,专业化的审判团队首先要有专业化的法官。长期以来,法官与普通公务员混同,行政化色彩很浓,法官的选任、考核、晋升没有体现出自身的职业特点。由于审与判相对分离,法官对自己所办的案件做不了主,审判专业化无从实现。司法实践中,法官除了承担裁判纠纷的功能以外,还承担了审判之外的大量工作,如普法、扶贫,参加各种各样的会议、培训、调研、宣传等等。审判职能被无限泛化、错位、超载。要通过改革,恢复其司法的本职和属性,把法官从庞杂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保障法官能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安心办案,专注办案,办出高质量的案件。就是要对审判工作进行细化分工,由相对固定的法官审理同一类型的案件。
辅助人员是法院审判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体制管理的特殊性,辅助人员的构成比较多元和混乱。比如,很多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人员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公务员、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和合同聘用制人员等不同类型,人员结构的多化性决定了团队管理的复杂性,特别是太多的书记员和司法协警均是聘用人员,由于工资低、保障差,人员流动性较大,离职现象严重,审判队伍缺乏应有的稳定性,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建设也就无法稳固。
明确具体的分工是衡量审判团队是否专业、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法官做什么、法官助理做什么、书记员做什么,都要进行清晰的界定。审判工作分为核心审判事务、业务性审判辅助工作和事务性审判工作三个方面。开庭审理、决定判决结果等需要有专业法律知识作为支撑,决定了整个案件的实质性进展且与审判结果直接相关的工作是核心审判事务,根据“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思路,只能由法官负责。调解、送达、诉讼保全、证据交换等,虽然不直接决定案件办理结果,但在整个案件办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完成,属于业务性审判辅助工作,可以由法官助理完成。排期开庭、庭审记录、电子卷宗制作、法律文书上网等工作,与审判结果没有关联,是事务性审判辅助工作,可以由书记员完成。
总之,要通过司法改革,激发审判团队的职业责任感和主观能动性,在法官专业化水平得到有效提高的同时,让各类人员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更好的完成每一件案件的审理工作,促进审判工作良好发展。
二、交通事故案件逐年增加的原因分析
1、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驾驶员资格取得具有突击性,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仍然较差;驾驶员的技术及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亦不是很强,开“英雄车”、“醉酒车”等现象层出不穷,甚至发生机动车事故后逃逸及为逃避责任找人顶替或再次碾压伤者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率。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职能弱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定处理部门,面对大量出现的机动车事故,在人员配置及事故认定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案件发生后,可依法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案件,由于面对众多的机动车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时间、人员、精力方面存在的不足,案件调解的较少,有的基本上没有调解,致使法定的调解功能弱化,致使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大幅度上升。
3、当事人调解履行率差。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衔接机制尚不健全,司法确认调解程序运行机制还不很明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相关解释,但由于当事人缺少对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认识,从而不申请调解,有的甚至反对调解,何谈确认调解协议程序的启动。致使大量案件进入法院,增加诉讼受案率。
4、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繁杂,理赔成功率较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减少损失,找到投保的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依其行规及保监会的规定进行理赔时,不能够满足机动车受害人的最低损失赔偿要求,与相关当事人的理解相冲突,且与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理赔金额出入较大,大多数当事人不愿意找保险公司理赔,而选择诉讼来满足其诉求,致使自动到保险公司理赔的当事人减少,增加诉讼案件受案率。
三、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
1、涉案诉讼主体众多。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法定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承租人、雇佣人和保险公司等,诉讼主体多且复杂,当事人在起诉时由于无法查清涉案的全部相关当事人致使诉讼时往往漏列主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则数次追加必要的诉讼参与人,耽误诉讼时间。
2、送达难。送达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尤为突出。司机与雇主分离,法定车主与实际车主、车辆所有人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难于查找、难于确定的现象十分突出,被告主体难于确定,被告住址难找(往往发生在交警部门提供的驾驶员身份证及驾驶证上所记载的住址与当事人的现住址不统一,登记车主的地址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况),肇事车辆难寻,保险公司难定,送达难的现象十分突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只要有其中一个被告没有依法送达相关文书,案件都无法按期开庭审理,更不要说对案件实体进行调解或作出判决了。
3、案件调解率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类赔偿案件中,案件的调解率一直不高,在涉案的保险公司介入后,调解率更低。其主要原因有:(1)由于案件赔偿责任主体众多,案件当事人能按照传票传唤的时间如期全部到庭的机率不是很高,致使案件无法进行调解,更不说达成调解协议了;(2)由于保险公司参加诉讼,涉及保险公司的整体利益,保险公司基本上都会主张按照其与投保人签订的书面保险合同来主张免责或扣除这样那样的费用,而作为事故受害人的原告均不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而保险公司让步的可能性也很小,致使案件不能调解结案;(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适用的赔偿标准等分歧较大,对于责任的划分更是各持己见,据此理由等拒绝承担赔偿义务。同时,大多数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更是争议特大,致使双方当事人对损失额度难以达成调解的合意;(4)机动车受害人的诉讼预期值太高,有许多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对于损失的计算及标准问题常产生误解,尤其是机动车受害人在对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问题上期待利益值都很高,机动车的受害人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诉讼中都会提供一些如用工合同、租房合同等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而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都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致使调解成功率大幅度降低。
4、鉴定多、数次开庭率高,案件审理周期长。其主要原因有:(1)机动车交通事故一般会造成人身或车辆等财产的严重受损,有必要进行伤残评定和车辆损失及修理项目等方面的评定,甚至有的案件在诉讼中进行几次鉴定,鉴定时间过长,无形中审理期限被迫延长;(2)原告在起诉前自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在诉讼中,另一方或几方认为鉴定机构、鉴定程序或鉴定人等存在问题而对鉴定结果不认可,申请再次鉴定的情形也在增多;(3)由于送达上存在的难处等,无形中也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三、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建议
1、融合审判力量,打造专业审判。法院要高度重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针对这类案件的特点,对业务庭的案源繁简分流,成立专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团队,定期组织召开学术研讨,积极寻求保险公司、交警部门、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民间组织机构及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帮助,并在各地法院之间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互通有无,取长补短,逐步向审判的专业化、专门化发展。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一是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为民事诉讼,可以要求当事人适当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以扩大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附带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把因犯罪遭受的财产、人身损害,包括物质、精神损失都适用于附带民事案件,这样更有利于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也符合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先刑后民”已经不适用交通肇事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利于受害人在肇事人逃逸等特殊情况出现时,仍能够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二是尽快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紧扣司法审判实践,针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制定标准明确、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使司法审判及执行有法可依,减少因不同地域、不同法官对个别法条理解的偏差而出现的裁判结果差距过大问题。
3、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将矛盾化解于诉讼之外。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交通安全法宣传和惩处力度,坚决杜绝未成年人驾车、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要强化机动车所有人保险意识,公安机关和其它职能部门要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法院要加大对保险公司先予执行的力度,尽最大能力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治疗和康复,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对立。要加强调解,动员被告主动担负给付义务,确保案结,事了,人和。
4、加强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开辟担保绿色通道,关心弱势群体。规范保全申请材料的提交,要求申请人尽量持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保全。对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仅因申请人经济困难而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经济困难证明,即可免除相应的担保,即应准予保全,以便减少时间耽搁,尽快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议公安交警、工商、车管等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车主及司机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调取相应的信息和材料。三是加大法院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衔接联动力度。建立与交警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使之协助法院做好保全措施的实施。启动建立与交警部门的联合告知制度,制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情况确认书、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等,交由交警部门负责实施,从而保障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记录事故当事人的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便于保全文书的送达,方便当事人明确知晓法律规定,及时保护自身权益,为诉前化解赔偿纠纷创造相应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