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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与突破: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机制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18-01-15 16:01:22


    摘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互联网+”智慧城市建设的蓬勃发展,部门之间数据的共建共享,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深度融合、群众对司法资源的多元需求……在这样的大背景、新形势下,法院如何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源头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对司法实践、社会创新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

    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依然成为侵权案件的最主要案件类型,ji保险和侵权相互交织,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复杂多样,程序多、调解难、周期长的特点鲜明,案多人少的短板更加凸显,赔偿不到位引发信访、上访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为“打通最后一公里”,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结合昌实际,在许昌市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许昌中院联合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保险业协会等机构开启“一体化”处理模式,筹建许昌市各县区“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构建“道路交通大数据中心”,探索“多部门协作、多元化调解,一站式服务,一键理赔,互联网+”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模式。本课题以许昌市构建“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为样本,探索分析该机制筹建运行的背景条件和价值意义,客观全面呈现其具体做法和积极成效,深入思考运行中的实践困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机制的方略和对策。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机制;互联网+;社会综合治理

    一、背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在审判实践中的实证分析

    伴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我国快步进入“汽车时代”,机动车保有量持续走高。以许昌市为例,据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统计,至2016年年底,当地小型汽车数量已达44.2459万辆,其中市区小轿车数量达 26.0919万辆,仅2016年12月份就增加了1.0845万辆,增长速度高达17.8%。路长、车多、人口密度大,道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急剧增长,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然成为侵权案件的最主要案件类型。

    法院在审理此类侵权案件纠纷中,需要同时处理交强险保险合同关系、商业险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法律适用复杂,涉及事故认定、保险、鉴定等多个方面,实践中普遍存在调解难、执行难、周期长的难点,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受害人难以获得有效赔偿并由此易引发信访、上访等问题也不容忽视。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已经显现,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案件基数大,长期保持高位运行的态势

    许昌中院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许昌市两级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每年以7%以上的速度增长,增幅较大,案件总量节节攀升。2016年共受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5285件,加上连锁引发的保险纠纷、追偿权纠纷等,受理案件总量为6000件左右,占民事案件的16%以上,长期在法院受理案件前两位高位运行。

    (二)专业法官少,司法效率与质量的失衡

    作为河南省法院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许昌市法院已选任产生302名法官,从事交通事故专业化审判的法官不足30名,人均年结案量近二百件,案多人少的矛盾极为突出。专业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工作强度较大。此时,若片面强调结案率则可能压缩审判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司法效率与裁判质量的失衡无疑会降低群众的司法体验,损害司法公信力。

    (三)调解率较低,诉前化解纠纷的梗阻

    诉前调解掣肘明显,交警部门受制于警力有限,调解力度较小;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参与调解积极性不高;作为侵权人的驾驶人因保险理赔,或顾虑赔偿后再生争端,怠于主动垫付或赔偿;个别受害人盲目索赔,期望过高,甚至漫天要价;赔偿标准不统一,双方分歧难趋一致;律师参与度较低,专业化辅导缺位,受害人对司法诉讼、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缺乏预期。

    (四)程序性较多,“索赔难”成为客观的常态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一般要先经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认定不服可申请复议,后再去保险公司理赔;若有人员伤残,需申请鉴定部门鉴定伤残等级;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保险公司上诉率高,有滥用诉讼权利之嫌,以拖延程序达到压制调解目的。受害人周转于交警、法院、保险、鉴定等部门之间,程序性繁琐,诉累重重,收效甚微。“索赔难”可谓受害人主张赔偿的常态。

同时,“互联网+”智慧城市建设的蓬勃发展,部门之间数据的共建共享,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深度融合、群众对司法资源的多元需求……在这样的大背景、新形势下,法院如何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源头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对司法实践、社会创新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

以改革破解难题,以创新提升思路,为有效降低事故处理成本,减轻群众诉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以浙江省余杭区为代表的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机制乘势而为。从调研情况来看,“余杭经验”也并非完美、成熟和万能的,不能简单地移植,但这项探索和思路为许昌乃至河南省提供了有益启示和借鉴经验。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许昌中院积极协调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保险业协会、市司法局、市卫生局等机构联合筹建许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中心,整合公安交警、司法行政、法院、保险公司、卫生部门等各部门的力量,集聚事故责任认定、车辆检验、伤残鉴定、法律咨询、保险核损、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司法确认等功能,推行各职能部门联合办公模式。目前,许昌市禹州市和襄城县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已经启用,成效明显,但仍然存在困难和瓶颈,需要抓重点、强弱项,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真正发挥其功效。

    二、意义:实现社会综合治理的良性循环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逐年攀升,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共建共享机制的缺位,行政调解功能的弱化,诉讼主体的多样,程序事项的繁琐、赔偿标准的差异等,单纯通过诉讼途径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无力满足群众的多样化需求。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整合多部门资源,组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建立数据共享、科技融合、标准统一、共同参与的联合机制迫在眉睫,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积极推进社会综合治理,真正实现“一体化”处理模式的设立初衷。

    (一)深化社会管理创新

    本课题研究立足于及时、高效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为出发点,构建“多元化调解,一站式服务”的矛盾调处机制,有效减少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的时间、经济、精力成本。同时,“一体化”处理模式打破了部门分工僵化、各自为政、本位主义、效率低下、忽视群众多元需求等突出问题,努力协调公安、法院、司法、卫生等不同部门的无缝对接,依法有序参与事故处理,多管齐下“打通最后一公里”,激发社会管理创新活力,“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通过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才能让法治社会的根基更加牢固。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

    本课题力求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实现诉调对接“三调联动”,“一站式”、“一键理赔”,快速、高效、彻底解决纠纷,着力提高事故处理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让当事人在化解矛盾纠纷中感受司法的本质,体验司法的公正。

    (三)提供可借鉴经验

    目前,许昌市系我省首个运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的城市,以其为样本,对该项目的制度创新不断尝试、探索、检视,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力求成为河南省可复制的样板,推动我省全面建立道路交通纠纷一体化机制。

    三、模式:构建科学合理运行高效的处理机制

    (一)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机制的概念

所谓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是在充分发挥法院、公安、保险公司、调解组织等各部门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形成集保险理赔、矛盾调解、立案审理、法律服务、财损评估、社会救助于一体的交通事故调处联动机制,开辟出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绿色通道”。当前,“互联网+”日新月异,科技与法律深度碰撞融合,2015年,浙江省余杭区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新模式,荣获最高法院的批复,确定杭州中院和余杭法院作为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唯一试点法院,这预示着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机制的大数据时代即将来临。

    (二)许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机制的运行模式

    2017年6月13日,许昌市襄城县在河南省率先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禹州市随后成立。魏都区、建安区、鄢陵县、长葛市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建,预计2017年第四季度即可投入使用。

    目前,许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模式是整合了公安机关、保险公司、调解组织、鉴定机构、卫生部门、社保部门、公证机构、工商部门及法院等多部门的力量,集中在中心联合办公,以“互联网 + 纠纷处理”思路,建立道路交通数据生态、全方位智能服务的“道路交通大数据一体化处理服务中心”,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流通共享、不同主体分界面一体化处理功能,为当事人道路交通纠纷纠纷的异地处理、快速获赔提供了制度和技术上的保障,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也为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了司法保障。

    (三)许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机制的积极效应

    1.提升群众的司法体验。“道路交通大数据一体化处理服务中心”建立后,对当事人而言,极大提高了解纷效率。通过一体化中心处理的交通事故纠纷,如为轻微事故,当日即可办结,一般事故平均15日办结。相比之前,从事故发生到案结事了,通过一审、二审、执行审执程序,短则半年、长则数年。此外,保险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诉调对接“零费用”优势,亦为当事人节约了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处理成本支出,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尤其事故致人伤残的受害人,医疗救治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支出不堪重负,经济压力较大,甚至无钱住院,“一体化”处理模式节约了经济成本,缩短了理赔时间,缓解了精神压力,提升了群众直观的司法体验。

    2.降低交警的执法成本。“一体化处理平台”运行前,交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负责接警出警、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以及责任认定、居中调解、催讨理赔等一系列工作,有限的警力无力应对多发的纠纷,身心负担较大。“一体化处理平台”运行后,各种调解力量快速介入,与司法程序无缝衔接,使公安机关专注于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专业化问题,促进道路交通事故事实认定更加准确、责任划分更加公平。

    3.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实行“一体化” 处理模式后,大数据共享打破内外网壁垒,全业务网上办理,信息不公开、不对等、不透明的问题迎刃而解。类案同判的司法尺度渐趋一致,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裁判采用统一的调判标准,提高了诉前调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四、困境:“一体化”处理模式下的五大难题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模式,从整个审判流程来看,存在五大难题亟须重视和破解,也是实现“一体化”处理模式的关键环节。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非标准化

    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事故各方应负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是重要的民事证据之一。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证明效力较高,在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事故认定书一般应当作为据以定案的证据。从责任认定的判断标准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未作出细致明确的规定,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46 条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但此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性,可操作性较差。对于责任认定的细化标准,上述规章授权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全国各省对相似情形认识不一,多为原则之下的自由裁量,实行一案一议。

    无标准可循之下负面效果凸显。其一,交警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很多情况下违反“同案同判”的原理,裁量结果杂乱、任性;交警个体之间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责任认定质量高低不平,当事人多持异议。其二,经验主义、主观印象、权力话语积累的陈规陋习,易导致个案处理产生差异与分歧,常常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持己见相持不下的局面。其三,责任认定的原则性和不统一,难以树立权威,让当事人信任和认可。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即便短时间达成调解,也并非基于互谅互让、心服口服,或为过错方利用对方急于解决纠纷、快速获得赔偿和避免诉讼繁琐程序,或受害方囿于对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规定一知半解,迫使对方让步,被动接受调解,最终不了了之。

    (二)交强险赔偿模式的先天不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 年 7 月 1 日生效,因交强险自身条款及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不同适用主体的解读存在较大差异。如法院的认定标准与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分歧明显,甚至不同层级法院之间的认识也难以统一,必然会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尤其是在多人伤亡交通事故中,法律关系复杂、诉讼参加人多、权利义务冲突激烈,法院对交强险限额的分配及对各方主体利益诉求的平衡存在诸多困难。

    交强险赔偿模式最具代表性的缺陷就是将受害人范围限定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的限额,而非每一个受害人的限额。即一起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是固定的,和事故受害人的数量无关。这就意味着,在重大交通事故中全部受害者的利益被整体捆绑,如果保险公司和肇事者无法同时满足每个受害者不同的赔付要求,一旦大多数受害者的损失没有得到及时的赔付,赔付时间就会被极大的拖延,也导致交强险先行赔付的优势无法得到体现。诸如此类的缺陷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之间、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矛盾丛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与诉讼的效率。

    (三)司法鉴定的争执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申请司法鉴定的数量居高不下,主要原因有:(1)车辆受损原因和受损情况,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的等级确定,直接影响到责任的划分及受害人的赔偿数额,因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多倾向于司法鉴定。(2)构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和获赔数额远高于未能确定伤残等级的情况,当事人往往期望通过伤残鉴定获取高额赔偿,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认定是否合理成为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争执的焦点。(3)当肇事者或保险公司不在场时,个别调解员违反程序,擅自建议受害人单方进行伤残鉴定,往往导致诉讼发生后,肇事者和保险部门以未经其同意为由申请重新鉴定。(4)鉴定项目繁多,除伤残等级鉴定之外,还包括用药是否合理,是否属于非医保用药、车体痕迹、护理期限、财物损失、二次手术、后续治疗等事项。

    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于伤情的检验鉴定不够全面、细致;鉴定机构能力参差不齐、管理较乱;司法部门授权的鉴定机构和公安机关认定的鉴定机构的认定标准、职权范围不同,影响了司法鉴定机构的统一管理;鉴定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不足,使得鉴定结果与伤者的实际伤情差异巨大等,严重影响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协调管理的联而不动

    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在法院的主导下,实现多种社会资源的协调联动,打破公安门、卫生、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部门之间的壁垒和利益平衡势在必行。其能否正常运行涉及调解员的选任、业务培训等队伍建设问题,以及办公经费、调解员的补贴等保障问题,事关平台的有效衔接和发展动力。目前,运行中的襄城县和禹州市的“道路交通一体化处理中心”,主要是由当地法院主导,主动协调、联系、动员其他部门,从中心的选址、资金的保障到工作人员的选任等,全部由法院牵头落实。通过对辖区其他法院的筹建调查情况,相关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没有立足经济和社会工作全局,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认识一体化平台的重大意义,导致“冷热不均”。一个组织有力、协调顺畅、运行规范的长效机制,是一体化平台的生命力之所在。

    (五)赔偿标准的认识差异

    赔偿标准的不统一既存在不同层级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也存在不同调解主体之间。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主要表现在:残疾、死亡赔偿金中受害人的农村、城镇认定标准和赔付标准;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赔偿时间和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认定标准与赔付标准等。通过座谈走访,不同调解主体之间表现在:各行业性调解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适用标准的统一;保险行业调解前置与法院调解、裁判适用标准的纵向统一。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个案之间事实复杂多样,司法裁判者自由心证的尺度较大。赔偿标准和适用标准两者的有机结合,可为当事人提供裁判预期、强化当事人调解意向、信服法院裁判结果提供思维导向。目前来看,案件事实的多样化和法官认识的差异化,也是制约标准统一的瓶颈。

五、路径:完善一体化处理模式的重大实践

    从前文分析来看,实行“一体化”处理模式的难题和风险亟待破解。因此,直面上述问题,并通过适当的程序保障和流程规范,敢啃“硬骨头”,打通“中梗阻”,十分必要。

    (一)深化理念认同

    认识的高度决定行动的力度。各负其责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是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机制推进缓慢的一大阻碍,共建共享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一体化”处理模式是“系统工程”,要树立全局观念,坚持系统思维,把平台建设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来谋篇布局,坚决摒弃“化解矛盾纠纷只是法院的事情”的狭隘认识,对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置之不理、热情不高,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落实,或部署上高调推进、行动上应付了事。可以说,“一体化”处理模式能否建立、成效如何,取决于组织领导的有力,取决于各部门的具体行动,取决于人民群众的认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及时帮助解决影响和制约发展中的“中梗阻”,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动该项机制落地生根。

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一体化”处理模式走出去,通过高效快捷、流程规范、标准统一的实效,得到群众的认同,引导当事人合法自愿、规范有序参与到处理流程之中,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为“一体化”处理模式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构建规范标准

    如上所述,五大难题制约着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认同。构建一个贯穿责任认定、保险赔付、民事赔偿整个过程,各方认同、内在统一、彼此一致的交通事故处理规范标准化体系,对“一体化”处理模式至关重要。三者之间密不可分、环环相扣。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保险公司理赔和法院裁判的重要证据,保险赔付的多寡与民事赔偿也是紧密相连。如果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和法院采取统一标准,或者承认彼此的标准,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可顺理成章。交通事故纠纷无论事实多复杂、程序走多远,其事实的认定、标准的依据、法律的适用最终要通过法院的司法裁判予以确认,以公正司法引导社会公众合理预期,因此,该标准化体系由法院主导来规范、推动和建立,是避免各方分歧和争议再生的必然路径。

    2017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推进河南省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地区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研究制定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特别是对赔偿范围和标准、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赔偿的认定规则、司法鉴定结论使用、责任认定和保险条款适用等予以说明,解决同类案件诉讼和调解赔付差异较大的正义和分歧”。根据通知的精神,许昌中院定期召开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专业化合议庭法官例会,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专业法官会议、类案指导等方式,修正、统一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加强与保险业协会的商谈,讨论赔付标准,逐步推进交通事故处理的标准化。

    同时,为了推进交通事故处理规范标准化及标准的公开透明,课题组建议各“一体化处理中心”可以推广、实行免费咨询和诉讼辅导员制度。统一标准和公开标准后,当事人获得的咨询意见是相同或相似的,有效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理解认识的分歧,打消不合理的利益期许,有助于赔偿调解的快速顺利达成。

    (三)建立长效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项创新,是一种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的联动工作机制,其运行先期依赖于国家公权力对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及诉调对接等制度的强劲推进。政府机关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推动这项机制扎根萌芽的基础。一项创新机制的生命力和内在活力,核心是该机制能否有效提高社会整体资源配置效率,是否能促使各方“收益大于成本”产生合力推进的内在动力,是否能够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司法体验。

    2017年8月5日,许昌市政法委成立了该市道路交通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领导小组,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坚持重要举措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领导小组下设指挥中心,由许昌市政法委综治办主任任指挥中心主任,市中院、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保险业协会、市司法局等部门的主管领导组成。该指挥中心作为许昌市道路交通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的常设协调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协调“一体化中心”各部门的的工作,为推动平台的有序运行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加强队伍建设

    调解是“一体化处理中心”的关键环节,调解前置工作的开展,将大大缩短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时间,减少诉讼转化率。因此,调解员的调解能力直接影响到调解效果,应从人员选任、业务培训、考核机制、奖惩制度、待遇保障等方面建章立制。人员选任上,调解员的组成结构可以由保险行业调解员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共同组成。保险行业选任的调解员在保险知识方面专业能力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调解经验与技巧丰富,两者结合形成优势互补,亦可凸显调解的中立性。业务培训上,应加强对调解员岗前和岗后培训,通过专题培训、旁听庭审、业务交流、指导员等多种形式,深化调解员对职业道德、保险知识、法律业务、处理流程、调解技巧等方面的认识,确保调解结果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减少诉讼转化率。课题组调查走访中,不少调解员表示希望获得一些培训交流学习的机会,因此,建议逐步丰富调解员培训的内容课程体系。考核机制上,要建立科学合理、简单易行、成绩量化的考核机制,作为能否胜任调解员的考核依据,与奖惩机制直接挂钩,并建立退出机制。保障机制上,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保障调解员的办公经费和各项补助。

(五)强化法律监管

针对上文中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课题组认为,对于伤残级别鉴定、伤情鉴定和受害者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现实问题,必须出台严格的监管体系。如可以由法院、公安和卫计委共同选择几家鉴定机构,入选的鉴定机构要与“一体化处理中心”签订鉴定协议,事先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在法律层面,完善鉴定流程制度,鉴定机构应对受害者的体检报告、治疗方案、药品使用等事项详细记录,且由受害者主管医生进行责任追踪,不得随意更换责任人,如确需更换责任人应经鉴定机构批准,从源头上预防鉴定乱象丛生。同时,司法等鉴定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鉴定资质方能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严格规定其鉴定范围,约束鉴定方案、鉴定依据,建立系统的司法鉴定凭证和根据,塑造鉴定意见的公信力。

(六)实行赔偿前置

通过调查分析,实践中存在少数保险公司参与“一体化”处理模式的积极性不高,外地保险公司对此不了解而不予配合的状况。课题组认为,保险公司进入“一体化处理中心”,不仅减少了保险公司自身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时间成本和经营成本,也是对其自身积极理赔、服务投保人的形象宣传,可谓一举多得。

目前,襄城县和禹州市“道路交通一体化处理中心”正在探索建立保险赔偿前置制度。若受害人在抢救后确需继续治疗,则可直接向调解员或者法院申请前期费用的先行支付,此时,调解员或法官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如果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低于 1 万元,法院可以直接责令保险公司一次性予以垫付;若治疗费用高于 1万元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可以直接责令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如果超出保险公司赔付额度,不足部分可依法由侵权人在医疗费用范围内支付受害人。对于其他损失的赔付,受害人可在治疗终结后另行解决。由于襄城县和禹州市的“道路交通一体化处理中心”运行仅半年,在实践中及时发现影响运行效率的症结所在,通过持续不断的协商、探讨,修正、细化操作规则,调整、规范运行流程,其运行机制将更加成熟、成效日益显著。

许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一项创新机制,以共建共享为基本理念,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基础工程,以增强群众获得感为最终目标,是互利互惠、惠及民生的生动实践,也是通过实践检验创新路径的重大举措。其落地见效可为我省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一体化处理”机制奠定坚实基础,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更贴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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