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问题是当今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作为我们政法部门所面临涉诉信访问题形式多样,究其政法工作自身原因,有的是有案不立,有的是办案人员态度作风不好,有的是工作措施不落实、实际问题未解决,有的是办错了案等等。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政法机关良好形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是新形势下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从分析当前涉诉信访问题的含义、所具有的特征、产生的原因以及处理的方法,进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作一个较浅的阐述。
一、涉诉信访的含义
涉诉信访,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开庭审理或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和案件以外的第三人,通过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信访渠道,采取向有关部门告诉、申诉的方法,要求维持、撤销、变更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和督促履行或制止履行执行内容的来信来访行为。那么,现已把信访工作纳入到立案庭的职责范围。除正常的申诉和申请再审以外,其他信访事件也不断出现,各种信访问题大量涌入法院,涉诉信访量开始增加,使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二、涉诉信访所具有的特征
目前的涉诉信访除具有诉讼性、程序严格性、综合性和监督管理性的特点外,又呈现出以下一些新的特征:一是重复访、越级访问题突出。在人民法院诉讼信访中,有的案件审结后当事人既未上诉,也从来没有到法院申诉,而是直接进京赴省越级上访;也有个别的案件虽已经过各级法院多次复查并已作出处理决定,但因当事人未达到其个人目的,而以处理决定不公为由,无理取闹纠缠党委、政府和法院,重复就同一问题上访告状。二是涉诉信访中涉及的问题较广。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随之而来的是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矛盾不断出现,集中反映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问题,有的是涉及县、乡政府和村民之间的问题,有涉及案件实体处理的诉讼程序、案件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以及法院廉洁文明、态度工作、方法等问题,当个人利益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就会按照中国传统习惯向心目中的“青天”告状。三是部分重点信访案件处理难度大,有的被申请人确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或长期在外地,无法找到其下落,致使无法实现申请人的目的,也有的案件证据瑕疵较多,很难进行纠错,从而增大了涉诉信访案件的消化解决难度。基于以上现象,逐渐形成涉诉信访的苗头。
三、当前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
针对以上社会现象问题存在,是造成阶段涉诉信访不断增多的原因,主要有社会和法院内部两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导致的涉诉信访。一是社会转型和改革的因素,社会在发展,这是必然的趋势,然而,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在冲突和加剧,因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长,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民法院事实上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作为基层法院,更是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成了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担负的一项十分重要职能。二是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因素。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家、社会事务被纳入法治轨道,社会许多矛盾最终集中到法院。但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甚至还有不少地方存在法律空白。如我国三大诉讼均未对申诉的次数和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采取了无限申诉的随意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对上访老户的治理。三是当事人趋利性因素。由于当事人趋利性因素影响,不能完全正确评价司法结果,当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法律事实作出的裁判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一致时,当事人就认为司法不公,有的仅凭主观猜测不断上访纠缠。四是信访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不强。一些信访人员在与政府、单位、他人等发生纠纷后,来到法院后要求解决问题,又不想打官司,将应当由政府解决的矛盾推向法院,增加了法院诉前信访的压力。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不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故意放弃上诉权利,想利用上访等非正常手段引起领导重视改变对自己不利判决。五是行政部门未能依法行政。一些行政部门未能依法行政,或是行政程序违法,或是处理结果不公平,引起群众诉讼;有些案件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能充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工作方法简单,引发矛盾,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后,进而使矛盾转移到法院。
四、如何处理当前涉诉信访工作的有效方法
当前的信访现状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而社会稳定又制约并引导着信访工作的方向,这使得信访制度 与法治目标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针对以上不同的涉诉信访方式,怎样才能有效地给予制止,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呢?在现实中,常用的处理方法有:一是切实纠错法。涉诉信访多数是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引起的,当事人上访后,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都会对其原卷宗进行复查,当认定原裁判确有错误必须纠正时,即会适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对原错误纠正,从而达到使当事人息访罢诉的目的。二是变通处理法。此类方法多见于因裁判结果存在瑕疵而引发的上访案件之中。这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实体争议并不是很大或程序存在瑕疵,但双方碍于面子,败诉一方往往为了争一口气或为发泄对审判人员的不满而采取上访的方法,以期达到“翻案”的目的。对于此类案件,如果坚决予以改制,则只会浪费司法资源,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所以法院往往是想方设法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以当事人和解或调解等方式予以变通处理,从而达到息访罢诉的目的。三是花钱买平安法。采取此种方法的案件多为执行案件。往往是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的能力,家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隐匿财产后携家带口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而申请人则不问缘由,一味地以法院执行不力为由上访告诉。作为法院来讲,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之后,为了稳定,往往会想方设法多方筹款,预先将执行标的款给付上访人,以达到让当事人停访息诉的目的。四是转移矛盾法。即对一些长期上访的重点信访老户案件,在各级法院复查均认为无误后,主动地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系沟通,在征得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与法院共同解决现实问题和矛盾纠纷,使上访当事人真正感受到法院和党委、政府是真心为其办事的,从而,达到息诉罢访。
新时期所产生出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问题,已陷入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它是党和国家了解群众呼声,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途径,民众的期望值很高;另一方面,它越是有作为,就越在无形中损害了法律的程序规则,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继而引发更大规模的涉诉信访,从而制约依法治国的进程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工作中探索出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政法机关良好形象,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使涉诉信访工作早日走上法治化、正规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