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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新形式 开创新局面

  发布时间:2008-11-20 10:14:14


    随着法治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国法院系统也加强了基层法院的建设。但在实践中,信息时代所带来的冲击以及立法力度的加大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法院工作如何才能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呢?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人民法院工作如何全面实现与时俱进呢?人民法院如何把握“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讨论活动的精神实质?本文拟从当前的审判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发,挖掘问题的本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

    一、法院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媒体宣传力度的加强,网络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媒体为我国的信息传播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网络媒体给法院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强大的社会影响。“孙志刚案件”、“佘祥林案件”就充分显示了信息化对法院工作的影响。我国法院系统对在职人员的学历给予了很高的要求,并在招录工作人员时设置了较高的条件限制。近几年,我国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学历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仍然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大部分工作人员对网络知识还不是很了解,对网络的运用还不是太充分。基层法院,特别是西部基层法院干警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与信息化时代的要求或多或少地显得有些不相适应。法院如何在信息化、国际化、全球化的浪潮中准确定位?如何应对现代科技的发展对法院程序规则及其运作将产生影响?如何改造传统的法院工作模式为信息化法院?传统法院如何向电子法院方向发展?这些前沿性又是现实性的课题,不仅引起我国司法界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世界诉讼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二)立法力度的加大,给法官业务水平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各项法律法规急需补充和完善。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大了立法力度。1979年至2007年10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0余件;国务院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70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一次通过7部法”:通过2部法律,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等5部法律。2008年开始施行的新法就有25件。我国正处于立法的高峰期,如何对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的学习掌握将是每一位法官必需解决的艰巨而长期的任务。

    (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仍然没有得到合理的保障。在广大农村地区的人民群众以及在城市的农民工等群体的法律知识还比较贫乏,他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他们缺乏必要的诉讼知识和经验,又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诉讼证据。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面对强势的大公司企业他们显得很是无助和被动。因此,往往发生有理打不赢官司的尴尬现象,难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在“新解放、新跨跃、新崛起”大讨论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由于对理论学习的积极性认识不足,政策理论学习的自觉性不强。近几年对学习抓的不紧,时取心不强,在工作上表现出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缺乏创优争先的意识,使有些工作该做的没有去做,该做好的没有做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树立不牢,群众观念不强,存在个人主义思想。

    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一)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变的期待。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老百姓信赖司法的基础。每个当事人都希望自己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在民主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更是如此,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和对法官的期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高。在他们心中最可依靠的就是法律,最可信赖的就是法院,法官就是他们心目中的圣人。法院工作中出现的腐败现象是对人民群众信赖感的严重践踏,尤其难以容忍发生在极个别法官身上的枉法裁判现象。司法机关执行法律首要追求的目标就是司法公正。司法的生命就在于公正,做不到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存在价值。

司法公正虽然是人民法院始终不渝为之奋斗的目标,可是现实生活中案件处理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审判程序不规范等因素因素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为了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

    首先要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约束法院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利益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也凸显出来。如何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以妥善处理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维护国家政治、社会治安稳定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正日益成为法院工作迫切的重大任务和历史使命。在新的挑战和考验面前,我们必须用社会主义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每一位法院干警的头脑。我们必须从思想上纠正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统一全体法院干警的执法思想,牢牢掌握审判工作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法院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其次法官的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立法进程的加快,大量新的法律法规面临着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适用的问题。法官作为法律适用的主体无疑要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法规的内容。因此,各级法院可以通过集中学习或者定期培训等方式促进法官业务水平的提升,也可以目前正在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对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展开广泛的讨论,扩大法官之间对新法律法规的互动学习。

    最后,要规范庭审秩序。古罗马有句名言:公正不但要实现,还要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规范的庭审程序能够让当事人亲身感受到公正实现,从而达到使当事人能够胜败皆服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主要来自于在庭审中自己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参与,法官某些言行是否使自己对裁决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因为对广大群众来说,法院就是说理的地方,当事人有一大肚子话要说而庭审时法官对当事人的发言不时的打断或者对当事人表现出一些不耐烦都可能使当事人对庭审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所以,就广大群众来说他根本不懂你司法公正的内涵,他只认你庭审过程是否规范,法官说话公不公。因此,规范的庭审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和影响了法院的司法行为是否公正,体现了法院的司法行为是否能让人民群众放心。这也说明规范的庭审活动及法官的言行对创造让人民群众放心的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人民群众对司法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化的今天人民群众对司法效率有了新期待。司法效率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司法资源配置的不近合理,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对高科技手段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还不能普及。例如,一些法院可以通过视频传输开展庭审,而有些法院可能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还有一些以高科技为载体的证据无法在法庭上适当得进行质证。这些因素都制约着司法效率的提高。但网络媒体在庭审中的应用应当有一定条件,不但要提高司法效率还要能体现庭审的严肃性。人民群众所要求的司法高效,一方面要求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快结;另一方面还要求能够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来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三)司法工作应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弱势群体在诉讼的对抗中一般处于劣势,因此。为了满足这一群体的要求,可以在诉讼中加强引导,比如告知如何提交有效证据,如何进行庭审活动,如何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等等。并且可以畅通申请渠道,及时为经济困难的群众减、缓、免诉讼费用。加强巡回审理工作,对那些距法庭较远,交通不便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要搬起“衙门就知县”,将审判庭设到当事人所在的乡镇、村组、屋场,以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减轻农村居民的诉累,方便人民群众参加旁听,让群众感到法庭是切切实实为人民服务的。

    (四)从自身建设做起,贯彻落实“三新”大讨论活动的精神。首先是要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命题是我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用血的教训换来的正确命题。其次,是要强化创新意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客观世界的变化,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理论和思维定势不能适应。只有思想解放了,才敢于探索,敢于创新。最后,要强化事业心、责任感,勇于开拓进取。法院工作要时刻保持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工作精神,摆脱一些陈旧的不合时宜的观点、认识,要勇于冲破条条框框的束缚,谋发展、干事业,让思想观念紧紧跟上发展的需要。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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