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州法院适用督促程序,通过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并认真做好实质审查和调解工作,妥善办结一起合同纠纷案。
2014年4月份,姚某、梁某共同为桑某做钢结构厂房。同年6月6日,经双方结算,姚某向桑某出具欠工程款4.5万元的欠条一份。今年元月,姚某以双方无其他债务纠纷,且桑某有偿还能力不予偿还为由,向禹州法院申请支付令。该院审查后,于1月22日作出(2018)豫1081民督1号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桑某给付申请人姚某工程款4.5万元。
1月29日,桑某向禹州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了梁某出具的收据两张,证明已向梁某支付了4万元,仅欠工程款5000元。同日,禹州法院通知梁某到庭进行调查核实。因其中一张2万元收据仅注明收款日期,未注明收款年份,双方产生不同意见。经认真组织调解,姚某与梁某商定,同意桑某将剩余5000元工程款结算给姚某,其他争议由姚某与梁某自行协商处理。随后,桑某将剩余工程款5000元支付给姚某,该案顺利办结。
该案件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快速办结,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